对符合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和重点建设条件的新能源产业项目,优先列入相关计划,享受既定优惠政策。对新能源产业重点企业,优先配置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优化电力调度方式,优先保障新能源发电上网。支持省内新能源产业骨干核心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生产和使用省产首台(套)新能源装备的企业和单位给予适当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进行融资,提高资金筹措能力。
(三)大力推进战略合作。
密切跟踪国内外新能源开发利用趋势,加强与国内外大公司、大集团以及知名品牌企业的战略合作,在新能源开发利用、装备制造、科技创新等方面谋划建设一批具有影响力、带动力和竞争力的重大项目。进一步放宽投资准入条件,鼓励民营资本、外资等参与新能源产业的开发建设。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建立省外境外研发中心、生产基地、营销网络,提高我省新能源产业竞争能力。
(四)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认真开展新能源资源勘查和产业普查工作,建立新能源资源数据库和产业统计体系,加强运行发展分析预测,引导新能源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贯彻实施国家新能源各项技术规范和标准,逐步建立健全新能源相关产品、技术、装备制造等标准体系,实施规范的新能源开发利用标准,为我省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五)做好环境影响评价。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规划、前期准备、施工建设、投产运行等全过程认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力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六)切实加强组织协调。
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明确目标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十二五”目标的实现。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适时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行动方案,确保完成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