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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1-04-28     来源: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本文摘要:为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光伏产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我河北省光伏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四、组织实施

  (一)凡是符合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光伏产业项目,除国家明确规定应由省相关部门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一律由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相关部门应缩短审批、审核时间,对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及内容。

  (二)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调度,及时解决资源配置、征地、拆迁、补偿、施工、运行等方面的问题。建立太阳能资源数据库和产业统计体系,及时对产业发展进行分析预测并发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发展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法律服务、科技信息服务、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组织,引导光伏生产与应用企业间的开发合作,推进企业共同发展。

  (三)加快建立光伏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加大对光伏产品的检测力度,凡进入我省市场的光伏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或省内有关标准。加大对光伏产品制造企业的监管力度,对达不到国家或省内有关标准要求的实行限期治理,引导企业提高技术水平。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针对本指导意见涉及的财税、价格、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统计、质监、电力等方面的政策要求,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同时,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将光伏发电评价结果及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情况纳入节能减排目标进行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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