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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1-04-28     来源: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本文摘要:为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光伏产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我河北省光伏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三)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在贯彻实施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制定我省光伏产业生产和应用领域的相关产品标准、并网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修订完善光电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及图集。鼓励核心企业利用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相关标准研究,积极争取列为国家或地方标准,提高我省标准体系整体水平和行业准入门槛。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有学识、有业绩、有影响的国内外行业领军人物和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人才、团队。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定向培养专业研究人员,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鼓励高等院校设立新能源相关专业,培养多层次专业人才。

  三、政策支持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鼓励光伏产业发展的新能源装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金太阳”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电价调整等各项政策措施,精心谋划项目,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

  (二)在安排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光伏产业给予适当倾料。达到重点支持条件,具有带动力、影响力、竞争力的产业化建设项目,给予一定领度的贷款贴息;光伏示范、装备国产化、引进先进技术或自主创新关键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采用省内优质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适当的补助;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发展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符合重点支持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优先安排项目用地,优先保障煤、电、水、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供应,优先向银行推介贷款和支持其上市、发行债券等进行融资。根据光伏产品应用后对环境的贡献程度或光伏发电项目投运后的节能减排效果,由项目所在地优先安排环境容量。

  (四)财政性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应率先实施光电建筑一体化,并优先采购使用省内生产的优质光伏产品;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享受城市配套资金减免优惠政策;生产和使用省产首台(套)光伏装备的企业和单位给予适当奖励;认定为国家和省级的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定领度的资金补助。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可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五)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的光伏电站和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并入10千伏及以上电网运行,接网工程建设参照现行风电接网办法和标准执行;低于1兆瓦的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可采取低压侧就近并网。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上网电价高于常规能源平均上网电价部分,3年内除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补贴外,其余差额部分从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补贴。自发自用,未享受电价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可从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六)大力改善人才创业和生活环境,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积极为科研攻关、专利技术产业化创造条件。落实好工资、住房补贴等各项分配政策,切实帮助解决配偶、子女就业就学等实际问题。国外来我省创业的高端人才,在生活、出行、就医等方面提供便利;产业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根据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省政府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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