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河南省产业扶持脱贫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公室、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和国家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战略,将光伏发电扶贫作为资产收益扶贫的重要途径,根据各地贫困人口分布及光伏发电建设条件,建立多种途径相结合的资金筹措机制,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稳定增加贫困户收入,逐步发展贫困村集体经济,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增添新的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地要因地制宜开展光伏发电扶贫工作,将光伏发电扶贫作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举措,积极谋划,协调推进。省、市负责协调光伏发电扶贫工作遇到的问题,开展政策研究,出台支持意见,督促相关县落实建设任务;县级负责编制实施方案、筹措建设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做好建设运营和项目收益分配、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等工作。鼓励和引导包村单位、企业、社会各界通过捐赠或投资投劳等方式支持、参与光伏发电扶贫工程建设。
(二)自愿申报,精准帮扶。开展光伏发电扶贫工作,各地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确定。要充分尊重贫困村和贫困户意愿,实行贫困村和贫困户自愿申报。
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应以县为单元确定统一规范的资格条件和遴选程序,建立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对接的光伏发电扶贫收益分配和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贫困人口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三)多方出资,强化保障。建立政府补助、社会帮扶、金融支持、用户出资等多种途径相结合的资金筹措机制。各级政府通过整合扶贫资金、预算内投资和其他相关涉农资金统筹解决光伏发电扶贫工程建设资金问题,政府筹措资金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符合条件的项目主体及贫困对象出资,可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提供的扶贫开发优惠贷款。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在保证合理收益的基础上为光伏发电扶贫项目提供低成本融资支持。
(四)规范操作,确保实效。光伏发电扶贫工程关键设备应达到先进技术指标且质量可靠,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选择具备规定资质条件和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运维企业。项目建设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由各县负责建立健全建、管、用相结合的运行维护服务机制,确保光伏电站运行正常、收益稳定。
三、实施对象及目标任务
2016~2020年,在全省太阳能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建档立卡的贫困村和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行政村中选择实施,保障受益贫困户连续20年以上、每户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光伏发电扶贫收益。光伏发电扶贫重点扶持家庭劳动能力弱、无稳定增收来源的贫困户以及无集体经济收入或集体经济薄弱、资源缺乏的贫困村。
四、光伏发电扶贫主要建设模式
鼓励各地及项目开发企业创新思路,统筹做好扶持到村与集中连片建设相结合,扶持到户与壮大集体经济相结合,根据各地条件选择适宜的光伏发电扶贫模式。
(一)村级小型光伏电站。利用建档立卡贫困村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农业大棚或设施农业等,建设500千瓦以下的小型光伏电站。鼓励建设农光、渔光、牧光、林光互补等多种形式的小型光伏电站。村级小型光伏电站可根据财政投资、村集体及贫困户自筹、土地租金等情况进行股份合作,发电收益扣除投资还贷、相应税金、运营费用、土地租金等外,首先保障参与折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脱贫,剩余部分可作为村集体公益性扶贫资金使用。具体收益分配模式及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贫困户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利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屋顶或院落空闲地,根据贫困户的家庭状况和安装条件,安装5千瓦以下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发电收益归贫困户所有。
(三)集中式光伏电站。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设施农业空闲棚顶等建设集中式光伏电站,土地租金、投资入股等收益统筹用于贫困村或贫困户脱贫。鼓励建设农光、渔光、牧光、林光互补等多种形式光伏电站,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益。集中式光伏电站要按照国家明确的每个贫困户对应25千瓦的项目规模标准,对应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同时落实到位。
五、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备案及申报流程
(一)村级小型光伏电站和贫困户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村申请、乡(镇)审核、县审批、省市报备程序进行,具体按照《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县级项目批复文件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县级项目管理部门将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逐级报备省、市项目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贫困户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不受光伏发电年度规模指标限制,村级小电站可执行“全额上网”并网模式,所需指标由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指导规模进行兜底,省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在各实施县(市、区)项目备案结束后,将全省贫困户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及村级小型光伏电站规模汇总并报送省能源局。
(二)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由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以县为单位编制光伏发电扶贫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参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印发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280号)执行。实施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贫困户数、贫困人数、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接网方案、资金措施方案、运营管理主体、投资效益分析、管理体制、收益分配办法、地方配套政策、组织保障措施。实施方案要做到项目与扶贫对象精准对接,运营管理主体明确,土地等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接网和并网运营条件经当地电网公司认可。各县光伏发电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经市发改和扶贫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扶贫办。由省扶贫办按照脱贫攻坚工作整体安排和精准扶贫相关要求确定的实施时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扶贫办对各市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按照成熟一批上报一批的原则,报送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审批。
为加快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实施,对于各县(市、区)实施方案中具备条件的贫困户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村级小电站两种类型,可由县级先行审批实施方案,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实施方案中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未经国家批复不可实施,否则所产生风险由项目投资方自行承担。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建立省市县层层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的光伏发电扶贫工作机制。由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牵头,会同省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就光伏发电扶贫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会商。相关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领导,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落实,部门通力协作,统一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光伏发电扶贫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规划,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协调并网运行等。扶贫部门负责确定光伏发电扶贫的贫困村和贫困户,拟定年度建设计划,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光伏发电扶贫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光伏发电扶贫工程收入分配管理制度。财政部门会同扶贫等部门负责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建设政府资金筹集与监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的申请与拨付等。国土和林业部门负责光伏发电扶贫工程土地使用的改革政策和土地补偿收费方面优惠政策的落实。电网企业负责为光伏发电扶贫项目提供电网线路建设和并网服务,确保配套送出工程与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同步建设;确保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并优先结算。有关金融机构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为光伏发电扶贫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息贷款。
(三)统筹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各县(市、区)可统筹整合使用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内的各类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可按照《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对贫困户户用分布式光伏和村级小型光伏电站项目进行差异化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县(市、区)自行研究确定。
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主要由光伏发电开发企业进行工程投资、建设和管理。各市、县可整合财政专项扶贫和相关涉农资金,以入股分红的形式(量化到贫困户),统筹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问题。
贫困户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和村级小型光伏电站贫困村集体和贫困户家庭自筹资金部分、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企业投资部分,均可申请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提供的扶贫开发中长期低息贷款,并由财政扶贫资金给予适当贴息,贴息年限和额度按扶贫贷款有关规定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
(四)强化管护和后续服务。相关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完善针对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光伏电站运行维护服务机制。县(市、区)政府应依法依规确定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的运维及技术服务企业,可委托运维企业对全县范围内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的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统一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统筹建设管理光伏扶贫项目,以降低运维成本,确保电站运行寿命和发电效率。各县(市、区)要印制内容全面、通俗易懂的《光伏电站使用维护手册》,发放到有关贫困村和贫困户。
(五)加强考核监督。相关县(市、区)要把光伏发电扶贫工作作为产业扶贫的重要内容,严格标准,明确责任,加强调度通报和督查考核,确保把各项目标任务及时落到实处。要加强光伏发电扶贫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稽查,加大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类投机行为及政策落实的监管,对光伏发电扶贫项目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坚决从严查处。
(六)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光伏发电扶贫相关政策、项目建设动态、实施效果、典型案例等的宣传推广,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光伏发电扶贫工作,引导广大贫困户和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并参与光伏发电扶贫工作,营造协同推动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