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9年,湖北省村级、户用及多村联建集中式光伏扶贫项目总建设规模约60万千瓦。
近日下发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序推进全省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明了湖北省未来光伏扶贫方向,提出了明确光伏扶贫定位、科学编制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加强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管理、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和运行服务、制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明确运维管理主体和方式的扶贫工作任务。
《指导意见》也设立了扶贫目标:2017-2019年,湖北省将重点建设50-300千瓦的村级光伏电站,适度建设5-7千瓦的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和在国家规模指标内的多村联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村级、户用及多村联建集中式光伏扶贫项目总建设规模约60万千瓦。
因地制宜开发编制可行方案
因地制宜开展光伏扶贫,既符合精准扶贫战略,又符合国家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战略;既有利于扩大光伏发电市场,又有利于促进贫困人口稳收增收。对于光伏扶贫定位,《指导意见》中划定光伏扶贫对象主要是无集体经济收入或集体经济薄弱、资源匮乏的贫困村,建档立卡的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等),并对全省9个深度贫困县和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申报的光伏扶贫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指导意见》中合理确定了光伏扶贫规模,要求各地根据扶贫对象动态调整情况,确定纳入光伏扶贫范围的贫困村、贫困户的数量,并结合本地的光照资源条件、土地、电网接入、电量消纳能力等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光伏扶贫项目建设模式和规模,有序推进光伏扶贫项目建设,防止出现“一哄而上”“一光了之”现象。户用光伏扶贫项目不受年度规模指标限制,符合条件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和多村联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将被争取纳入国家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规模。
《指导意见》提出,光伏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要体现科学合理,即“四落实”“四同时”。实施方案做到“四落实”,建设模式及运维管理落实、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土地等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收益分配办法落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选址要做到“四同时”,项目所在村委会、县(市、区)发改(能源)部门、扶贫部门、县(市、区)供电公司四方同时现场确认,确保项目建设与电力接入同步或基本同步。
土地、林地等支持政策的完善可保障光伏项目的选址。《指导意见》提到,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要对深度贫困村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所需土地予以重点保障,对其他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所需土地予以倾斜支持。湖北省林业厅要加强对光伏项目选址指导,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光伏扶贫项目开辟审核审批快速通道,调剂林地定额专项用于光伏扶贫项目。
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资金方面,湖北省将按照政府出资为主、金融机构贷款为辅的原则,政府统筹的财政性项目建设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70%以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投入主体责任,负责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引导社会资本用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支持社会捐赠、企业自愿捐资、对口帮扶等方式建设部分光伏扶贫项目。
9月14日,国家电网公司将投资4.37亿元建设的236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捐赠湖北,此举为企业通过捐资方式建设光伏扶贫项目的典型事例。国家电网公司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秭归县、恩施巴东县、神农架林区“三县一区”236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每村建设200千瓦光伏扶贫电站,实现点对点精准帮扶。光伏扶贫电站实物资产移交给县区政府及村集体后,将构建运维单位、村集体、总包单位三级运维服务体系,确保电站发电具备25年以上稳定收益。同时,在电站的日常运营中,把光伏电站看护、清扫等公益性岗位安排给贫困人口,进一步增加贫困人口工资性收入。
优化项目建设提升运维水平
光伏项目是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举措,光伏项目的建设需要规范实施、保障质量。《指导意见》提出加强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管理,光伏项目须采购技术先进、经过国家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鼓励采购入选《工信部光伏规范公告》和达到“光伏领跑者”技术指标的产品。系统集成商应具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工程经验,设计和施工单位及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光伏扶贫工程发电技术指标及安全防护措施应满足接入电网有关技术要求,并接受电网远程运行、监测和调度。
湖北省电力公司在12月20日发布的精准扶贫实践报告书中提及,该公司编制村级光伏电站典型设计、典型设备、典型造价、标准工艺,推行标准化建设、精益化管理。建立村集体、运维单位、总包单位三级运维服务体系,将电站接入国家电网分布式光伏云网,实现“光e宝”手机客户端远程监测,保障电站25年以上长期稳定运行。
光伏发电只有“接得上”“落得下”,才能实现对扶贫开发的带动作用。《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和运行服务,电网企业要将村级、户用光伏扶贫项目接网工程优先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计划,加快多村联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接网工程办理进程,力争配套电网工程与光伏扶贫项目同步投入运行。多村联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入系统方案设计,编制接入系统报告;村级及户用光伏扶贫电站由电网企业组织确定接入系统方案,承担接网及配套电网建设工作,制定合理的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运行和电量消纳方案,确保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指导意见》中要求湖北省电力公司制定统一的光伏扶贫项目接入、电费结算明白卡和流程图,确保项目及时完成电力接入和电费结算。各地电网企业从正式受理接入申请开始,0.4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光伏扶贫电站在3个月内完成并网工作,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光伏扶贫电站在6个月内完成并网工作。
截至11月底,湖北省电力公司已投入3.2亿元配套上网工程投资,并网运行光伏装机容量64.35万千瓦,惠及21万建档立卡贫困户。
《指导意见》中也鼓励光伏企业参与光伏扶贫项目的运维服务,按照保本原则从光伏发电收益中提取合理的运维服务费。鼓励光伏扶贫项目购买保险,避免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电站损坏而影响贫困户的长期稳定收益。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电价补贴政策一直是我国对光伏产业尤为重要的支持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光伏产业的发展。湖北省将实行电价补贴政策,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光伏扶贫项目给予每千瓦时0.1元补贴,补贴年限暂按5年执行。
《指导意见》提出,湖北省将按照“一月一结算”“一季一结算”两种方式保障光伏扶贫项目发电收益及时足额到位。按照“一月一结算”(合同约定结算周期的按约定结算周期执行)的要求,湖北省电力公司将光伏扶贫项目上网电量按照国家制定的燃煤标杆上网电价进行结算,并按有关规定将上网电量省级补贴资金结算到县(市、区)供电公司。按照“一季一结算”的要求,在国家补贴资金到位前,依据能源、扶贫等部门核算的数据,对符合条件的光伏扶贫项目的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由县(市、区)财政先行垫付,由县(市、区)供电公司随燃煤标杆上网电价部分电费一并结算到位。国家补贴资金到位后,县(市、区)供电公司及时将垫付资金归还。
为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促进项目加快建设、尽早见效,《指导意见》明确,列入2017~2019年建设规模指标的光伏扶贫项目,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对光伏扶贫工作进展快、成效好的地方,建立提前下达、预拨清算、按工作进度同比例下达等机制。实行差异化的奖补政策,对于深度贫困县、贫困县和非贫困县,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20%、10%、5%的比例安排以奖代补资金。省财政在各地政府债务限额内,根据需求和申报情况对深度贫困县、贫困县给予倾斜支持。
2016年8月18日,湖北随州市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北分行签订开发性金融支持光伏扶贫合作备忘录,随州325兆瓦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18.9亿元贷款顺利获批。该项目是国开行首单项目收益加政府购买模式下的光伏扶贫项目,也是湖北省内第一单通过项目收益扶贫的光伏项目,为随州市14.56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脱贫提供经济支持。事实证明,光伏电站融资是光伏发电项目开发的一个关键环节。我国已出台多项政策推动光伏电站合理融资,如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到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机构要继续实施“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2013年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发布的《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提出,国开行要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引导作用,创新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指导意见》中也鼓励多渠道低成本融资,支持县(市、区)光伏扶贫投融资主体向金融机构申请优惠贷款。《指导意见》提出,国开行湖北省分行、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切实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为光伏扶贫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利率。鼓励其他银行以及社保、保险、基金等资金在获得合理回报的前提下,为光伏扶贫项目提供低成本融资。鼓励采取众筹等方式融资支持光伏扶贫项目建设。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要落实光伏扶贫项目税收政策,湖北省国税局、湖北省地税局要落实国家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