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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将引入市场机制择优分配
发布时间:2015-04-30     来源: 中电新闻网
本文摘要:近日,财政部发布最新版《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这是2006年财政部首次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和2011年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115号)之后,第三次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章进行制定和调整。

  近日,财政部发布最新版《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这是2006年财政部首次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和2011年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115号)之后,第三次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章进行制定和调整。
 
  “重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整体能力建设是《办法》的最大亮点。根据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阶段,《办法》将支持重点转向关键技术开发推广和公共平台建设,这就是越来越重视产业能力建设的体现。”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办法》中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方式进行了调整,将市场机制引入,提倡“择优”分配,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把补贴用在“刀刃”上。
 
  公共平台建设成重点支持范围
 
  记者了解到,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即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及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本次《办法》只针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的专项基金,并没有涉及电价附加的部分。
 
  对比2011年底下发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部分内容,记者发现,新版《办法》中对该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有了较大程度的调整。
 
  具体来看,2011年底下发的通知中指出,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包括: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等。
 
  而新版《办法》将以上内容去除,并且新添加了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公共平台建设;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综合应用示范等重点支持范围。
 
  “之前的资金补贴重点在于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本身,还有利用设备的制造和生产。与其他行业一样,我国风电、光伏等行业经历了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过程,目前已迈入自主创新的新阶段。单纯对开发项目和制造企业的补贴扶持,已经无法适应目前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现状,一时的补贴也无法对其产生长远的促进作用。”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秦海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秦海岩介绍,我国风电经历了十年发展,一个具有竞争力的较完整的产业链体系已经形成,并处于全球领先地位。此次《办法》中提出重点支持的公共平台建设和关键技术推广及产业化示范等方面,正是风电行业目前最需要的。公共研究平台建立起来,基础的最新技术可以在上面共享,最大程度提高效率,推动全产业快速发展。
 
  “与目前我国在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一样,加强关键技术推广和产业化示范,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给最新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和商业运用模式树立参照标杆,使之在更大范围内推广的时候可以趋利避害。”孟宪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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