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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印发:营销[2014]174号《关于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0     来源: 光伏产业观察网
本文摘要:为促进分布式电源快速发展,规范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提高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水平,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为促进分布式电源快速发展,规范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提高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水平,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修订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电网公司
 
  2014年1月28日
 
  国家电网公司
 
  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管理规则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分布式电源快速发展,规范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管理工作,提高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水平,践行国家电网公司“四个服务”宗旨及“欢迎、支持、服务”要求,按照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修订版)》、《关于促进分布式电源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修订版)》(国家电网办[2013]1781号)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按照“四个统一”、“便捷高效”和“一口对外”的基本原则,由公司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服务规则;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压缩管理层级,精简并网手续,并行业务环节,推广典型设计,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分布式电源并网速度,由营销部门牵头负责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相关工作,向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提供“一口对外”优质服务。
 
  第三条本管理规范所称分布式电源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包括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含煤矿瓦斯发电)等。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以下两种类型分布式电源(不含小水电):
 
  第一类: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电源。
 
  第二类:35千伏电压等级接入,年自发自用大于50%的分布式电源,或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超过6兆瓦,年自发自用电量大于50%的分布式电源。
 
  第五条接入点为公共连接点,发电量全部上网的发电项目,小水电,除第一、二类以外的分布式电源,本着简便高效原则做好并网服务,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分布式电源发电量可以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各级供电公司应均按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全额保障性收购上网电量,为享受国家补贴的分布式电源提供补贴计量和结算服务。
 
  第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分布式风电项目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资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其他分布式电源系统备用容量费、基金和附加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第八条公司在并网申请受理、项目备案、接入系统方案制定、设计审查、电能表安装、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与调试、补助电量计量和补助资金结算服务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总部营销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发展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制定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对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总部发展部负责分布式电源接入管理,负责制定接入系统技术标准和规则,对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方案编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部运检部负责制定分布式电源电网设备建设、实验、运维、检修相关标准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调中心负责制定分布式电源并网调度运行管理相关规定,并对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总部财务部负责制定分布式电源电价管理相关规定,并对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部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分布式电源上网交易管理规定。总部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公司规定的专业管理职责。
 
  第十条省公司营销部负责细化本单位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要求,制定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负责本单位分布式电源并网及运营管理工作。
 
  省公司发展部、财务部、运检部、调控中心、交易中心负责细化本专业分布式电源管理要求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公司规定的专业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地市/区县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归口管理;负责受理辖区内分布式电源并网申请、组织开展现场勘查、组织审查380(220)伏接入系统方案、答复接入系统方案、答复35千伏及10千伏接入电网意见函、组织审查项目设计文件、安装电能表、组织配合380(220)伏接入项目并网验收与调试、安排380(220)伏接入项目并网运行、组织合同会签等。
 
  地市/区县公司发展部负责组织35千伏、10千伏接入系统方案审查,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函,参与380(220)伏接入系统方案审查,参与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地市/区县公司运检部负责组织实施分布式电源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工程,
 
  参与现场勘查、接入系统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查、并网验收与调试工作。地市/区县公司调控部门负责签订35千伏、10千伏接入项目并网调度协议,负责组织35千伏、10千伏接入项目并网验收与调试;参与接入系统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查、380(220)伏接入项目并网验收调试工作。地市公司经研所负责制定接入系统方案,参与现场勘查,接入系统方案评审。地市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公司规定的专业管理职责。
 
  第三章受理申请与现场勘查
 
  第十二条地市/区县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分布式电源业主(或电力用户)并网申请。各级供电公司应提供营业厅等多种并网申请渠道,并做好95598热线电话和95598智能互动服务网站受理业务的支撑。
 
  第十三条地市/县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受理客户并网申请时,应主动提供并网咨询服务,履行“一次告知”义务,接受、查验并网申请资料,协助客户填写并网申请表(见附件6),并与受理当日录入营销业务应用系统。
 
  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将相关的申请资料存档,并送地市公司发展部,地市公司发展部通知地市公司经研所(直辖市公司为经研院,下同)制定接入系统方案,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地市/区县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地市公司发展部、运检部(检修公司)、调控中心、经研所等部门(单位)开展现场勘查。并填写现场勘查工作单,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第四章接入系统方案制定与审查
 
  第十五条地市公司经研所负责按照国家、行业、企业相关技术标准及规定,
 
  参考《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典型设计》制定接入系统方案。工作时限:第一类30个工作日(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单点并网项目10个工作日,多点并网项目20个工作日;第二类5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对于自然人利用自有宅基地及其住宅区域内建设的380/220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编制典型接入系统方案模板。地市/区县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在组织现场勘查时,根据典型接入系统方案模板,与客户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并抄送发展、运检等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审定380/220伏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方案,并出具评审意见。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地市公司发展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审定35千伏、10千伏接入项目(对于多点并网项目,按并网点最高电压等级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出具评审意见、接入电网意见函并转入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地市/区县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将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附件7),35千伏、10千伏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函(附件8)告知项目业主。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对于380/220伏接入项目,在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后,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将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及时抄送地市公司发展部、财务部、运检部(检修公司)、项目业主根据确认的接入系统方案开展项目核准(或备案)和工程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于35千伏、10千伏接入项目,在项目业主确认接入方案后,地市公司发展部负责将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接入电网意见函及时抄送地市公司财务部、运检部(检修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并报省公司发展部备案。项目业主根据接入电网意见函开展项目核准(或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为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项目备案服务,对于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其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地市公司发展部收到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后,根据当地能源主管部门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按月集中代自然人项目业主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备案文件抄送地市公司财务部、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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