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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印发:营销[2014]174号《关于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0     来源: 光伏产业观察网
本文摘要:为促进分布式电源快速发展,规范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提高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水平,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
 
  第五章并网工程设计与建设
 
  第二十三条项目业主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答复的接入系统方案开展工程设计。
 
  第二十四条地市/区县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项目业主设计审查申请,接受并查验客户提交的设计文件(附件9),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
 
  第二十五条在受理客户设计审查申请后,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地市公司的发展部、运检部(检修公司)调控中心等部门(单位),依照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批复的接入系统方案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附件10)告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答复意见开展接入系统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因客户自身原因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将变更后的设计文件提交供电公司,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分布式电源及其接入系统工程,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由用户自主选择。承揽接入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与行业安全、节能、环保要求和标准。
 
  第六章电网配套工程建设
 
  第二十八条地市/区县公司负责分布式电源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工程,包括随公共电网线路架设的通信光缆及相应公共电网变电站通信设备改造等建设。其中,对于纳入公司年度综合计划的公共电网改造工程,执行公司现行项目管理规定;对于未纳入的,由地市公司运检部(检修公司)在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后,组织地市公司经研所完成公共电网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提出投资计划建议并送地市公司发展部,地市公司发展部安排投资计划并报省公司发展部、财务部备案。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在收到地市公司项目建议书和投资计划备案后,省公司发展部会同财务部完成ERP建项。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在省公司完成ERP建项后,地市公司运检部(检修公司)按照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先行组织工程实施,以满足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需求。
 
  第七章并网验收与调试
 
  第三十一条地市/区县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项目业主并网验收与调试申请,协助项目业主填写申请表(附件11)接收、审验、存档相关资料(附件12),并报地市公司运检部(检修公司)、调控中心。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按照公司统一格式合同文本办理发用电合同签订工作。其中,对于发电项目业主与电力用户为同一法人的,与项目业主(即电力用户)签订发用电合同;对于发电项目业主与电力用户为不同法人的,与电力用户、项目业主签订三方发用电合同。地市公司调控中心负责起草、签订35千伏及10千伏接入项目调度协议。合同提交地市公司财务、法律等相关部门会签。其中,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电源发用电合同签订后报省公司交易中心备案。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地市/区县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电能计量表计的安装工作。分布式电源发电出口以及与公用电网的连接点均应安装具有电能信息采集功能的计量表,实现对分布式电源的发电量和电力用户上、下网电量的准确计量。分布式电源并网运行信息采集及传输应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等相关制度标准要求。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电能计量表安装完成、合同与协议签订完毕后,地市/区县公司负责组织分布式电源并网验收、调试工作。其中:
 
  35千伏、10千伏接入项目,地市公司调控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并网验收工作,出具并网验收意见(附件13),并开展并网调试有关工作,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380(220)伏接入项目,地市/区县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并网验收及调试,出具并网验收意见附件(13),验收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若验收调试不合格,提出整改方案。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建立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常态稽查机制。各级营销部门要全过程督办分布式电源并网各环节工作进度,对各相关部门(单位)业务环节完成时限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国网客服中心应建立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关键环节过程回访机制,开展业主回访和满意度调查,定期提出改进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建议。回访率应达100%。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过程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应严格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根据本规则编制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实施细则和作业指导书,并参照本规则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规范由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受理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可继续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范》(国家电网营销[2013]436号)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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