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光伏政策 > 正文
宁波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6     来源: 宁波市经信委会
本文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光伏发电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果。

  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29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光伏发电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果,推进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和光伏制造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1日
 
  宁波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力推进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和光伏制造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伏发电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和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按1:1比例调剂统筹,其中,2014年的补贴资金以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调剂解决。
 
  第三条补贴资金具体使用范围为在宁波市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电站项目;光伏项目已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经省、市备案,2015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发电运行;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使用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在本办法补贴范围。
 
  第二章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光伏发电补贴对象是已验收合格的光伏发电单位。
 
  第五条光伏发电补贴标准为:2015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按0.1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为5年。
 
  第六条申报条件
 
  1.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有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并按设计要求能够安全稳定运行。
 
  2.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单位应是宁波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3.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0.5兆瓦(MWp)。
 
  4.项目须采用宁波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且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产品需达到该项目设备总投资的80%以上,其中组件产品原则上采购达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企业的产品。
 
  5.宁波市光伏制造企业(含光伏产业链企业)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要求装机容量不低于0.5兆瓦(MWp),使用本企业产品和采购市内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本地逆变器等产品达到项目设备总投资的80%以上。
 
  6.项目经相关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运行正常。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