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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资源在规范中得以发展
发布时间:2012-07-31     来源: 《 光伏产业观察》杂志
本文摘要: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6月14日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6月14日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

  据了解,黑龙江是目前国内首个出台保护条例的省份,该法规将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关内容一经发出,立即引来热议。

  明晰气候资源的归属权

  《条例》明确规定:"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的是省气象主管机构。

  这似乎意味着,气象部门对于风能、太阳能探测的资格具有了话语权。有人认为,这又是一次国家部门的垄断之举。也有网友调侃称,"今后晒太阳是否要交费?"经济学家许小年也发微博表示:"阳光、清风属国家所有?哪条法律规定的?以后晒太阳、放风筝都要审批吗?"

  对此,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旭清回应,气候资源属于国有的依据是《宪法》第9条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当然应归全民所有。"而《条例》中所谓的气候资源是指可被开发利用的气候资源,而非直接利用的太阳光、风和空气等。此外《条例》规范的是探测气候资源的组织,而非个人,不涉及直接利用气候资源问题。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认为网民的理解可能有误,因此导致反应过激。他认为,风、光能都是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没有异议,而网民理解的风、光能是广义自然界所有的风、光,故有误解。他解释说,这里的风能、光能应指承载在国内领空、领土、领海范围内的,否则任何其他人都可以来中国开放资源了,规范有必要。此外,这里的风、光能还是指用于商业开发的,就像土地归国家所有,人走路不收费,但买房子还是要交土地使用费的。

  而一位外国能源机构的分析师则认为,网上舆论反应大或与近年国内所谓"国进民退"舆论环境有关,将国有与个人对立起来,此外政府出台法规解释不及时不全面也导致造成舆论反应差。

  规范投资者对气候资源的科学利用

  根据《条例》规定:今后将对气候资源探测实行探测许可制度,有关单位从事气候资源探测,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经地方气象局审批,取得《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如有违规可根据情况最高处以十万元罚款。并且,在企业申请许可证之前,还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包括具有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与探测规模相适应的探测设备;拟使用的探测设备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技术要求,并在周期检定有效期内;对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也提出要求--具有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与探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目前,企业勘测风能、太阳能并不需要向政府部门报批,但按照《条例》要求,企业今后探测风、光能必须获取《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并按规定操作。该规定一时成为众人质疑的焦点:"会不会涉及个人利用收费问题以及向企业寻租?""企业的成本压力会不会加大?""此举是否与当下'新36条'精神背道而驰?"而业界不少光伏企业更关心的是,《条例》的出台"是否意味着一些地区要收紧对风能和太阳能利用的审批?""是否将增加光伏电站运营商的运营成本?"

  某大型新能源企业内部管理层表示,在部分省市也会有气象部门参与审批风电企业探测数据的情况。不过,以往的做法,主要是气象部门及相关专家参与"风资源评估报告"评审或审查。黑龙江这次出台这一政策并不意外,"风能和太阳能都是新兴产业,国家出台什么政策都在情理之中"。但问题是,如果让企业在从事气候资源探测前,要先取得许可证及相关做法,是不是意味着企业要在这一方面掏更多钱呢?假设是掏钱,费用不高还好说,一旦投入较高,对企业的影响就较大了。"以往一个5万千瓦的风电场建设需要投入4亿元左右,而如果做风能探测等,要付出上百万元的资金,这就显得较高了。"对目前风电企业,由于参与投资风电场的公司现在多数是地方国企及央企,如果某些条款不合适且个别部门审批不合理,企业可通过各种渠道和关系来反映情况;但若放眼未来,更多的民企参与风电和太阳能电站的投资,初始成本过高,会影响民营企业的投资积极性。

  "以往,开发一个光伏项目,通常会涉及环保、国土及发改委、电力等部门,由上述部门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批或评估。按照这个条例,气象部门的角色似乎更重要了。"某光伏企业副总经理表示,国内有些较大的县城因有很多荒地,加上风电资源探测资料不够完善,气象部门往往会向风电及光伏项目的投资方提供一些累积数据。"这种数据一般是要收费的,有的数万元,有的则可能更高。""部分地区的气象数据和资料其实很不全,他们可能希望借助于企业的力量,来完善相应的数据。一旦某个企业不在当地做投资,有关气象部门或会将自己掌握的资料再卖出去或用作他途。"

  华创证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分析师也认为,这是当地政府部门利用本地资源创收的一种方式。他表示,这样的现象在各地都很普遍,比如要求前来投资的企业必须采购本地企业产品等,风能和太阳能探测开发的限制不过是新瓶装旧酒。

  同时,也有分析人士担忧,由于中央财政对资源探测投入力度不足,大方向是鼓励民间参与的,政府可以通过管理规范与企业共享数据,但绝不能借机设限,增加企业负担。据国家能源局统计数据显示,民间投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装机容量超过4900万千瓦,约占全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总装机容量的18%。此外,在新能源设备制造方面,民间投资风电设备制造年产能约3200万千瓦,占全国风电设备总产能一半;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制造年产能约2500万千瓦,占全国总产能的83%,太阳能晶体硅制造年产能为10万吨,占全国总产能的80%。

  杭州市太阳能光伏产业协会秘书长赵永红认为,一个开放的透明的市场才是正确的发展道路。只有民企的介入推动竞争和创新,只有真正运用市场机制,才能真正开发出有质量保证的资源,"否则做成权钱交易的事情将会上演。"

  对于"寻租"与增加企业企业运营成本影响投资积极性的担忧与猜测,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回应称,《条例》并没有设立任何使用权,也没有规定任何收费项目,所以谈不上扩权、寻租、收费,因此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美国Martec迈哲华咨询公司中国分公司能源电力业务总监曹寅对此《条例》也表示认可,该项法规实施后,如果将测量风能、太阳能统一交由气象局来做可能有助于节省国内很多国内小型的风光一体化开发企业的成本。因为这些数据需要长达一两年的探测,布置几十台仪器,成本很高,一家企业也没办法把全国的数据都作完,今后如果从气象局买数据可能费用还会更低。

  促进气候资源大发展

  黑龙江省的气候资源比较丰富,其中风力风能的可利用区、季节利用区面积大,风能储量居全国第四位,太阳辐射能储量丰富,与长江中下游及华南、华东等省份相仿。尽管引发了诸多争议,但在气象部门和部分法学专家看来,《条例》的出台依然意义重大。

  马旭清副主任说,这是我国出台的首部关于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中的里程碑。目前黑龙江省正处于新能源大发展阶段,气候资源探测比较混乱,企业跑马占荒,自主进行探测,仪器、技术标准都不统一,出台此法规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进行规范,并未涉及开发问题。此外一些气象资源因涉及外企也牵涉涉密部分,需要政府对其规范掌握。

  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去奇说,近年来,黑龙江省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非常突出,针对这些问题,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发布了《条例》,对企业开发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进行规范。

  此举确实可以限制企业对气候资源的滥用,以减少气候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同时促进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长远发展。能源经济专家林伯强就指出,"由于现在风能、太阳能的建设基本都是要通过政府批准,现在气象部门介入此事,应该是主要考虑到环保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也认为,太阳能、风能与人们平常所指的自然资源是有区别的,因为矿藏、水流、森林等资源是有限的,如果不进行规范,必定导致无序开发而枯竭。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6月15日在全国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座谈会上也表示,中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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