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拨付和预算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支付方式原则上为按季度预拨、年终清算。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根据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有关情况,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提出下季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申请表,经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于年度终了后随清算报告一并提出资金申请。
财政部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资金申请等情况,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按月与相关发电企业结算电费。
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应编制上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报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并提交全年电费结算单或电量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的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意见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审核地方上报材料,并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根据中国中央政府基金预算管理要求和相关程序,每年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由财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编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