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标准
《补助暂行办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而针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上网电价的项目,上网电价根据中标价格执行且不得高于同类项目政府定价水平。此外《补助暂行办法》还对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所涉及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列出专项补贴,具体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