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
本文摘要:各县、区建设局:现将我市《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关于推进...
四、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管理
(一)加强过程控制与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1、根据地域、气候、资源等情况,制定《六安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研究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源等可再生能源的适用性,形成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的可持续维护管理模式,建立技术标准及规范体系,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及应用水平。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各阶段均应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规模等内容予以明确;可再生能源系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执行相应标准、规范;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纳入建筑节能专项审查;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纳入建筑节能分部验收。使用水源热泵系统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单位须在水资源管理机构办理地下水开采、回灌手续。
3、建设单位在选用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时,应执行国家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和本省的推广使用补充目录及市建委备案目录,严禁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民用建筑材料和设备。
4、市建委应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5、建设单位委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检测机构对完成项目进行检测,市建委根据检测报告和其它相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
6、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典型示范,重点推进。
(二)强化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
1、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耗统计报表分析制度,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向市建委上报建筑能耗统计报告。
2、建设单位在可再生能源系统投入使用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系统进行整体运转调试,编写调试报告及运行操作规程。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须经技术培训合格。
3、可再生能源系统建筑应用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监理、使用等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建委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三)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示范质量。
1、加强对奖励补贴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在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市建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项目达到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效益目标的要责令改正。
2、加强对项目使用补助资金的监管力度。保证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达到预期目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全部资金,并提请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