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
本文摘要:各县、区建设局:现将我市《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关于推进...
(二)重点发展领域。重点支持以下技术领域中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示范工程、技术集成及标准制定:
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空调、光电转换、照明;
2、利用土壤源、污水源、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3、农村地区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进行供热、炊事、照明等;
4、先进适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产业化;
5、培育相关能效测评机构,建立能效标识、产品认证制度及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6、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
(三)建立完善激励机制。
1、太阳能技术。新建、改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采用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设计;12层以上建筑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可采取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设计;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的草坪、庭院、住宅建筑楼梯问及地下车库等公共照明部位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光伏、LED(节能灯)等绿色照明系统;有条件的项目可推行太阳能采暖及其它太阳能利用技术;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鼓励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使用太阳能系统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应用技术水平、与建筑结合程度等因素认定补助范围,进行奖励补贴。
2、热泵技术。新建、改建及既有建筑空调采暖系统改造工程项目,选择使用热泵技术系统(土壤源、污水源、淡水源等)进行采暖、制冷、提供生活热水等,根据使用热泵技术的不同,给予地下(表)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和土壤源热泵等应用技术奖励补贴。
3、其它可再生能源技术利用。使用其它可再生能源的工程项目,经市建委认定,参照太阳能、热泵技术有关政策给予奖励补贴。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资金管理和奖励补贴政策:
(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奖励补贴的资金由市建委编制年度资金预算计划,报市财政核定后,提交市人大批准,列入当年财政资金预算。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奖励补贴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优先用于应用技术高、管理模式新、推广价值大和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
(3)市财政根据确定的项目补贴资金,项目开工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奖励补贴总额50%的资金;项目完成后,进行项目验收,评估合格、达到预期效果的,拨付剩余奖励补贴资金。
(四)高能耗重点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在新建、改建、扩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学校、医院、高档住宅小区建设过程中,应优先考虑使用可再生能源。
(五)建立健全科研技术产品支撑体系。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及应用研究,建立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平台及高新技术产业体系,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六)培育和规范能源服务市场。建立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节能改造与融资等多层次、多元化的建筑节能服务体系,以市场化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
(七)积极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意义,积极推广具有示范效应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