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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4-29     来源: 光伏产业观察网
本文摘要: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合理分配,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11日颁布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该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合理分配,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11日颁布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该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全文内容:

  第一条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附加是指为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而在全国销售电量上均摊的加价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之后核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含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遵循权责明确、管理规范、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收取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平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监管。

  第六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东北电网公司和华北电网公司视同省级电网企业,西藏自治区除外)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和范围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并归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第七条 省级电网企业应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以下公式计算,并作为电价附加调配的依据:

  电价附加金额=电价附加×加价销售电量

  加价销售电量=省级电网企业售电总是-农业生产电量

  第八条 省级电网企业将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本企业收入,首先用于支付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差额部分进行配额交易、全国平衡。

  第九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高于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部分,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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