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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4-29     来源: 光伏产业观察网
本文摘要: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合理分配,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11日颁布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该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一)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额=(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当地省级电网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


  (二) 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补贴额=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售电量

  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经营成本×(1+增值税率)

  (三)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是指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而发生的输变电投资和运行维护费。接网费用标准按线路长度制定:50公里以内为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为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为每千瓦时3分钱。

  第十条 对风力、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发电企业和不掺烧其他燃料的生物质能发电企业,省级电网企业按其实际上网电量及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电费;对掺烧其他燃料的生物质能发电企业,省级电网企业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上网电量和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电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和规定的接网费用标准给予补贴;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按照与发电企业购售电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月结算电费和补贴。

  第十二条 省级电网企业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扣除本省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后,计入省级电网企业当期购电成本,并列应付可再生能源购电费。

  第十三条 省级电网企业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金额小于本省应支付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金额的,差额部分作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对外出售。省级电网企业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金额大于本省应支付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金额的,余额用于购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

  第十四条 每月20日前,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省级电网企业和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经营企业要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所在省未设立电力监管机构的,报所在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和电费结算情况,省级电网企业要同时上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和配额交易情况。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统计汇总后,于每月底前分别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计审核各省级电网企业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余缺后,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足以支付本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省级电网企业,按照短缺资金金额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同时制定和下达配额交易方案。为方便交易,可以对每个电网企业在本省资金总额度内开具多张电价附加配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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