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日债违约背后:涉嫌欺诈上市
发布时间:2014-03-18    编辑:hanlijuan   来源:国际金融报
本文摘要:  继信托行业出现违约后,3月7日,超日债无法按期全额付息,成为中国债券史上首单违约的公募债券,并引发了一连串的蝴蝶效应。交易所高收益债券价格普遍回落,而华锐债首当其冲,或成为“下一个超日债”。

  继信托行业出现违约之后,3月7日,超日债无法按期全额付息,成为中国债券史上首单违约的公募债券,并引发了一连串的蝴蝶效应。交易所高收益债券价格普遍回落,而华锐债首当其冲,或成为“下一个超日债”。3月13日,因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天威债暂停上市,新能源企业债接连“中招”。

  “买了超日债后,我没有过上一天舒心的日子。”上海投资者王华(化名)对记者说。

  “11超日债”指的是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票名称“*ST超日”)于2012年3月7日发行的公司债,总发行规模10亿元,当时票面利率为8.98%,今年3月7日是第二期利息原定付息日。

  3月4日晚间,超日董事会发布公告,宣布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利息无法按期全额支付,从而正式违约。这是迄今为止国内首例债券违约事件。

  最近几个月,是王华退休后最忙碌的时候,为了挽回超日债违约损失,他与超日债维权投资者们成了上海市信访办、上海证监局等机构的常客。目前,王华与其他超日债投资者准备参加3月26日中信建投召开的债券持有人会议。

  养老投资变冒险

  王华告诉记者:“在维权队伍中,多数投资者是40、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年龄最大的是一位来自武汉的投资者,已经80多岁高龄。”

  与股票投资者不同,这些投资者并不能承担较高的风险。

  “当初购买超日债就是因为风险低,债券募集说明书上明确表明了债项评级为AA。”王华告诉记者,“我实在没有想到买债券也有高风险。”

  更有不少投资者为父母或者自己进行了养老投资。

  来自山东的债权人安平(化名)对记者表示:“当时,我想帮父母用养老钱进行投资。由于AA级的债券此前从未出现违约风险,比较稳妥,便考虑购买AA级别的公司债。”2012年11月,安平给父母买了128万元的“11超日债”。

  “原本想要跑赢通胀的,却弄得本金岌岌可危。”安平说,“其实购买超日债后,风波不断,先是公司业绩大变脸,再是董事长跑路传闻。但在投资者购买债券时,这些风险却都没有披露出来,也没有任何的风险提示。”

  基于超日债风波不断,违约预期较高,早在2013年底,投资者已经开始进行维权活动。

  “基本上,公司所在地的政府信访办、证监局以及超日公司,我们都跑遍了。”王华告诉记者,“少的时候八九人,多的时候二三十人。”

  3月11日,从上海市证监局回来的王华告诉记者:“目前上海市奉贤区区政府、上海市金融办和上海证监局正在联合调查超日债违约,但还没有结论。”

  日前,投资者终于等来了中信建投的表态。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3月11日公告,将于3月26日下午召开“11超日债”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获得进一步维权的授权,内容包括就逾期付息对超日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处置“11超日债”担保物用于付息,以及授权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超日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

  偿债具不确定性

  虽然债权人会议临近,但投资者信心并不足,更多表现为忐忑不安,有的投资者甚至怀疑,不要说利息,本金是否能拿回都是未知数。

  超日董事会秘书刘铁龙向记者表示:“违约是因为债务和公司经营情况不好,资金流动性不足所致。目前无论是回收应收款,还是出售海外资产,公司都在做,出售洽谈一直在进行,但还没有明确的进展。”而当》记者追问全部还本付息可能性大不大时,刘铁龙无奈地表示:“有一定不确定性。”目前,超日解决资金流动性的两条路并不顺利。

  此外,“11超日债”募集说明书上有专项偿债流动资金支持协议。根据协议,发行人超日曾就“11超日债”与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和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签订共计8亿元的银行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即当发行人对本期债券付息和本金兑付发生临时资金流动性不足时,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和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将在每次付息和本金兑付首日前10个工作日,分别给予发行人不超过3亿元和5亿元的流动性支持贷款。

  不过,中信银行回应称,超日的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公开资料中,均显示该债券发行时为无担保债券,所以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签署的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并不构成对债券的担保。此前,广发和中信两家银行均以超日的财务问题是长期性亏损,而非流动性资金短缺为由,拒绝执行支持协议。

  超日或面临退市

  3月12日,超日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称,因连续3年亏损,在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股票可能面临退市风险,公司债券“11超日债”将可能终止上市。在光伏行业几乎全军覆没的背景下,2011年及2012年,该公司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值,2013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公司去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3亿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该公司股票将可能自公司2013年年报披露之日起停牌,深交所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超日还表示,“11超日债”第二期利息未于原定付息日2014年3月7日按期全额支付,仅按期支付共计人民币400万元。目前,公司仍在通过自身及外部资源尽最大努力筹措本期利息将延期支付的部分,争取尽快确定资金到位时间。该公司2013年年报预约披露时间为4月28日。这意味着最快在5月初,超日可能暂时告别A股市场。

  超日债违约谁之过

  超日债违约已成事实,有观点认为,国内债券市场的首例违约将打破行业刚性兑付的不合理现象。不过,很多投资者并不认同这种说法。

  安平表示,“11超日债”的问题并不是因为单纯的市场风险、系统性风险导致债券亏损,如果正常情况下发生违约,那么投资者应该承担损失,但此次超日债违约从一开始便存在欺诈发行,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甚至发布的都是误导性信息、假信息,普通投资者并不能就此判断出风险,那么在此背景下发生的违约,就不应该由债权人买单。

  不少北京债权人已向证监会递交材料,举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和评级机构鹏元评级共同造假,欺诈包装上市违约发行债券问题”,要求“对中信建投进行处罚,没收其所收取的保荐费用,停止其继续担任保荐人的资格,并承担对‘11超日债券’还本付息的连带担保责任”。

  业绩变脸 涉嫌欺诈

  今年1月7日,上海投资者沈文(化名)委托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甘国龙,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沈文认为超日公司在2012年发行的“11超日债”,在不具有发行条件的环境下,仍被中信建投保荐及深交所核准上市,造成投资者在买入后亏损,超日公司、中信建投与深交所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发行债券应满足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的条件。起诉书显示,超日公司公告2009年利润为1.7亿元,2010年利润为2.2亿元,就在超日债发行一个多月后的2012年4月17日,公司公布业绩快报称,2011年利润为-0.58亿元。也就是说,“11超日债”并不符合上述债券发行规定。

  在超日债上市之前,超日发布业绩修正公告,对2012年2月28日披露的2011年度业绩快报进行了修正。修正前,2011年盈利8437万元;修正后,2011年亏损5853万元。

  事实上,虽然当时尚未公布2011年年报,但公司已承认经营出现变故,业绩由盈转亏。因此,决不应该在年报公布前,匆忙将“11超日债”推出上市。

  沈文告诉记者:“目前正在等广东高院复核。”而如果广东高院驳回起诉的话,下一步将到北京对中国证监会提起诉讼。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证券诉讼律师吴立骏是较早接触超日债投资者的律师之一。吴立骏告诉记者,与他联系索赔事宜的大部分超日股民和债民,大多数是在看到超日2011年三季报中的年度预盈公告后投资买入的。

  吴立骏指出,超日的2011年三季报显示,营业总收入同比增长50.4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0.6%。这个数据与超日所在行业的其他上市企业存在巨大差异,该三季报涉嫌存在为配合债券顺利发行而可能存在的财务欺诈问题。该报告的3、4条显示,超日预计2011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50%至70%。按照中间值预期增长60%计算,2010年度净利润减去2011年前三季度净利润,然后按照60%同比增长预期幅度,超日在2011年第四季度至少要完成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1亿元。当时正处于全球光伏产业陷入巨亏的时间段,这么匪夷所思的盈利预测之后被证明存在欺诈或者误导。

  保荐机构未尽责

  沈文认为,除了深交所外,作为保荐机构的中信建投证券,并未尽到保荐人的职责。

  在诉讼书中,投资者认为,中信建投应从两方面担责:一是作为利益一致方,中信建投证券没有采用审慎的原则,甚至违规保荐“11超日债”上市,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作为保荐人,没有尽职尽责地履行保荐人的责任,应该受到监管层的相应处罚。

  对此,吴立骏也表示认同。他指出,无锡尚德、英利、晶澳、赛维、天合光能、中电光伏等世界排名靠前的光伏企业,在2011年三季报时全部产生重大亏损,超日凭什么能够在2011年三季报还盈利,而且盈利金额相当大。由于超日债券在批准发行后的6个月内,任何时点都可以发行,但如果光伏行业发生了系统性风险,而且该重大风险的发生足以影响到超日债券还本付息,那么在保荐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超日债还能实现顺利上市,显示保荐机构没有履行勤勉尽职的义务。

  2012年4月20日,超日债上市交易,此时超日业绩快报修正已产生从巨盈到巨亏的重大变化。2012年4月26日,经过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1年报终于出炉,年报显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亏损5400多万元,而此前在2011年三季报中预测盈利3亿多元。

  超日的业绩“变脸”并未止步。2013年2月28日,超日公告2012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3.69亿元,同比损失扩大2400%。这一巨额亏损,再次印证了2012年度业绩预告的虚假性和财务数据的欺骗性。2013年4月27日,超日再次公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将原本认为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再次确认为具有实际控制权,由于是否具有实际控制权将导致子公司是否合并财务报表,从而大大的影响超日公司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数值。

  “如此随心所欲的变更,足以显现超日的违规和中信建投作为保荐机构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吴立骏说。

  2013年10月18日,超日公告对深交所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中也可以看出,中信建投作为专业的保荐人,在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时,没有及时发现和确定关联交易和关联关系,出具了不实的报告。

  针对起诉,中信建投回应,已经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不存在违规、欺诈发行。

  评级机构“亡羊补牢”

  除了保荐机构外,不少投资者认为,也应追究评级机构的责任。

  安平向记者指出,自“11超日债”发行起至2012年12月停牌,鹏元资信评估“11超日债”为AA级别,在2011年业绩已经存在亏损的情况下,也未将其评级下调。而2013年8月2日深圳证监局对鹏元资信的警示函显示,鹏元资信在对“11超日债”进行信用等级评级时,存在多项问题。包括在超日的经营环境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出具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未按约定在超日2011年年报公布一个月内,出具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吴立骏也指出,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发行债券,对投资者最重要的是风险判断,主要依据之一是专业评级机构做出的信用评级。而为超日债做评级的是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鹏元对于超日债的评级信用等级为AA,《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规定,债券须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及以上。AA表示债务人具有很强的还本付息能力。超日债上市前,公司的业绩快报显示从巨盈到巨亏的情况,但鹏元没有及时调降超日债的信用评级,导致不明情况的投资人,在投资债券以评级机构的评定标准为重要参考依据的情况下,使得具有信赖利益的投资人购买超日债券而受损,鹏元应当有义务对超日债民承担赔偿责任。

  讽刺的是,鹏元资信近日再次显示“慢半拍”的节奏。鹏元资信3月11日发布公告称,将超日(主体长期信用等级CCC)和“11超日债”(信用等级CCC)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

  安平认为,如果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在亡羊补牢的话,那为时已晚。

  诉讼难度较高

  吴立骏认为,超日对子公司财务数据合并的遗漏直接产生对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重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股民为此遭受的损失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之间产生因果关系。依据目前的规定,在2012年12月19日收盘时持有超日股票的投资人,或者在100元附近买入并在2013年以后卖出超日债的债民,可以参与索赔。

  不过,由于这方面的司法救助保护缺失,投资者法律维权之路较难走。

  此前,沈文委托甘国龙律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之前,深圳中院以“深交所同意超日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属于深交所对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决定的行为,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为由驳回起诉。

  而吴立骏指出:“根据司法解释,投资者如果要状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那么很重要的审判依据是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可遗憾的是,如此重大的违规接连发生后,监管机构至今没有依据《证券法》或《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对中信建投立案调查,或者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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