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关于加快能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本文摘要:5月14日,随州市发布关于加快能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加快当地能源产业发展指出了方向。
四、树立节能理念,规范节能管理
(一)实施节能优先战略。树立“第五能源”理念,组织实施全民节能行动计划,把节能优先贯穿于经济社会及能源发展的全过程。积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发展高新技术和服务业等低能耗产业,以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能源绿色消费,以能源消费倒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以较少的能源消费保障经济社会较快发展。大力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引导居民科学合理用能,使节能低碳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二)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和节能考核。加强能源行业统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库存和利用效率、环境影响等统计指标体系。推进全市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能源行业统计监测预警机制,规范能源信息发布制度,有效分析能源供应能力和能源需求变化,增强能源行业抗风险能力,为能源科学发展提供决策支撑。完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核算制度。建立健全“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探索在线实时监测。完善市、县两级节能监察体系,加强节能执法监察。分解下达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严格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负责)
(三)强化节能环保刚性约束和政策创新。抓好工业领域节能,实施重点行业能效水平对标。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建设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先进能效标准,对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者减量置换,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地区暂停新建高耗能项目能评审查。在产业聚集区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加快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不再审批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置条件。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全面实施节能65%的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到2020年,力争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0%。做好交通、公共、商务等领域节能。(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负责)
五、加强组织协调,完善保障措施
(一)健全高效的能源管理体系。加强能源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梳理和整合政府部门的能源行政管理职能,不断完善能源管理体制。加强市、县(市、区)综合性能源管理机构建设,对能源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等全过程实行有效管理。加强能源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多层次的能源人才体系。(市编办、市发改委负责)
(二)健全能源财税政策。健全能源财政支持政策,市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能源项目建设;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资金,加大对节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储气调峰设施、能源安全、能源科技创新、能源公共服务、农村能源的支持力度;严格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程序,优化资金使用效益。落实能源税收调节政策,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新能源项目实行税收优惠,发挥好税收政策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引导作用,促进能源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随州供电公司负责)
(三)强化能源行业监管。加强能源监管,营造公平、自由、竞争的能源市场环境,认真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专题会议的纪要》精神,督促相关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对风电、光伏、生物质等能源项目建设监管,及时处理相关问题;同时加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专项监管,规范建设程序,努力取得实效。(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随州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
(四)加强统筹协调。市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对能源产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各地要高度重视能源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发改委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会同相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报告市政府。(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