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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1-12     来源: 工信部
本文摘要: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光伏制造行业管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光伏行业技术进步和市场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协会、专家、企业对原《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1月22日前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部电子信息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邮编:100846
 
  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传真:010-68271654
 
  电子邮箱:dzjc@miit.gov.cn
 
  以下为《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加强光伏行业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
 
  (一)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对加强技术创新、降低生产成本等确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报行业主管部门及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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