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发布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
本文摘要:鹰潭市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具体发展目标、工作原则、工作内容、保障措施。
(四)规范市场秩序。
为规范屋顶市场,防止无序和恶性竞争,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对建设分布式发电的屋顶,由各县(市、区)对屋顶资源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管理的模式进行,采用屋顶租赁或电费收益回报的方式回报给项目屋顶业主,并签订相关协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完善备案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地面独立电站项目均由当地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单位要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认真研究,项目备案前积极落实项目建设的屋顶(土地)、并网接入等条件,保证项目备案后能及时开工建设。备案文件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主体、组件选型、建设场址及外部建设条件等要素,应取得屋顶(土地)所有者、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于独立电站项目(装机20MW以上、35KV以上电网接入),由于国家和省限制其建设规模,各地在项目备案前应先向市能源局衔接落实建设规模后再予备案。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地面电站项目备案前要充分征求国土、林业部门和电网企业的意见,对土地难以落实或不具备并网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国土、林业部门和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政策和技术支持。对备案后6个月内没有开工建设的项目,不予考虑纳入当年全省建设计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国网鹰潭供电公司。)
(六)加大政策支持。
一是完善土地支持措施。光伏发电项目占用耕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光伏发电项目中的控制室、机房等永久性建筑占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光伏发电项目中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占用未利用地的,光伏发电企业可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租赁使用;占用非耕地的其他农用地,也可由公司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租赁使用,以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依法租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租赁协议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二是加大金融支持。鼓励搭建我市光伏发电项目融资平台,将光伏发电项目统一打包,对融资平台提供售电收益权和电站资产质押(可以自行解决资金的项目除外)。(责任单位:市国资公司,市政府金融办。)
三是在用能指标和用电价格上给予倾斜。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对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在执行有序用电时,降低一级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国网鹰潭供电公司。)
(七)优化并网服务。
一是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根据全市光伏发电规划提前做好电网发展规划,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时并网。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以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为准)。电网企业应创造条件,方便光伏发电低压并网。(责任单位:国网鹰潭供电公司,市发改委。)
二是优化并网审批程序。电网企业要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审批流程,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建立“一站式”并网服务窗口,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并在电网企业相关网站公布。不具备接入电网条件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向同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告。(责任单位:国网鹰潭供电公司,市发改委。)
三是完善并网运行服务。分布式光伏发电用户端可以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也可选择全部自用或全部上网。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国网鹰潭供电公司。)
四是完善光伏发电的电费结算和补贴拨付。电网企业要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光伏发电的电费结算和补贴拨付的管理办法,要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国家补贴资金,要做好光伏发电的发电量预测,做好补贴资金使用预算和计划,保障光伏发电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转付到位。(责任单位:国网鹰潭供电公司,市发改委,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