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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纾困分布式
发布时间:2014-10-10     来源: 《光伏产业观察》杂志
本文摘要: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针对制约当前分布式发电市场发展的诸多因素进行全面政策调整。

 
  9月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针对制约当前分布式发电市场发展的诸多因素进行全面政策调整。
 
  在过去的一年半时间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光伏的政策,其中分布式光伏被列为发展重心。能源局设定的目标为,2014年我国要建设14GW的光伏电站,其中分布式8GW,大型电站6GW。但是国家能源局公布的《2014年上半年光伏发电简况》中显示,上半年全国新增分布式光伏并网容量仅为1GW。
 
  相比于去年出台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政策,此次调整后的"新政"最大亮点在于全额上网及电价补贴方式的全新提法。另外,此次出台的政策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创新分布式光伏发电融资服务等等。
 
  补贴模式二选一
 
  《通知》指出,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任一模式。对于"全额上网"项目,全部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而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
 
  申银万国电力及新能源分析师韩启明强调,"自发自用"为主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以向能源主管部门申请追加规模指标,这改变了过去的总量限制。与此同时,允许分布式光伏"全额上网"并按照当地标杆电价给予结算,实现了"自发自用"和"全额上网"的切换,这解决了很多投资者的后顾之忧。
 
  一直以来,分布式光伏所采用的都是"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商业模式。这种模式的"痛点"就在于收益不确定。具体来说,"自发自用"的业主享受的实际利益是用电价格加上国家"度电补贴",约为1.3元/千瓦时,但当自己用电需求疲软的时候,这些业主就只能将多余的电以脱硫电价(约0.4元/千瓦时)卖给电网公司。本次政策改变给了分布式光伏另一种选择,当他们目测用电需求不高时,可以转为"全额上网"模式,将电卖给电网公司。
 
  "这个改变相当于提供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兜底电价,有利于社会资本快速流入分布式光伏市场。基本上分布式光伏的商业机制已经理顺了。"韩启明说。
 
  鼓励多种形式打破"地方保护"
 
  此次出台的政策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通知提出,充分利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含附属空闲场地)资源,鼓励屋顶面积大、用电负荷大、电网供电价格高的开发区和大型工商企业率先开展光伏发电应用。鼓励在火车站(含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飞机场航站楼、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建筑、大型体育场馆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系统推广光伏发电,在相关建筑等设施的规划和设计中将光伏发电应用作为重要元素,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对下属企业统一组织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对各类自发自用为主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受到建设规模指标限制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调剂解决或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追加规模指标。
 
  此外,此次出台的政策对于"地方保护"提出禁令。通知提出,各级地方政府不得随意设置审批和收费事项,不得限制符合国家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的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不得向项目单位提出采购本地产品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以各种方式为低劣产品提供市场保护。
 
  融资通道有望打开
 
  业内人士预测,未来四个月内,国内光伏市场融资通道有望打开,电站建设将迎来高潮,装机规模预计将超过10GW,尤其是南疆、青海、河北等将成为投资青睐之地。虽然地面电站短期比例仍高,但中长期来看社会资本转向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和运营环节是大势所趋。
 
  国家能源局要求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优惠贷款,探索以项目售电收费权和项目资产为质押的贷款机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融资服务平台,地方政府结合民生项目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提供贷款贴息政策,并且建立以个人收入等为信用条件的贷款机制,逐步推行对信用度高的个人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提供免担保贷款。
 
  "融资通道有望打开,社会资本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地面电站和分布式电站,融资租赁、跨境资金、二级市场增发等多种方式方兴未艾。"申银万国分析师预测道。据记者了解,目前多个鼓励光伏应用的产业基金已经成立,有10来家保险公司也以共保形式参与进来,基金、保险和银行抱团进入的路径已经浮出水面。
 
  破解其他难题
 
  此外,分布式光伏发电面临并网接入难、监督检查和市场监管等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通知》要求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网和并网运行服务。在市县(区)电网企业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一站式"并网服务窗口,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并在电网企业相关网站公布。对法人单位申请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及时出具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函,在项目完成备案后开展相关配套并网工作,对个人利用住宅(或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直接受理并及时开展相关并网服务。电网企业应按规定的并网点及时完成应承担的接网工程,在符合电网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在用户侧以较低电压等级接入,允许内部多点接入配电系统,避免安装不必要的升压设备。项目单位和电网企业要相互配合,如对接网方式存在争议,可申请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协调。电网企业提供的电能计量表应可明确区分项目总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包括合同能源服务方式中光伏企业向电力用户的供电量)和上网电量,并具备向电力运行调度机构传送项目运行信息的功能。
 
  《通知》明确提出要加强配套电网技术和管理体系建设。各级电网企业在进行配电网规划和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当地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潜力、规划和建设情况,采用相应的智能电网技术、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和运行调节设施。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大的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应同步制定相应的智能配电网建设方案,建设双向互动、控制灵活、安全可靠的配电网系统。建立包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和实时运行监测等功能的配电网运行信息管理系统,开展需求侧响应负荷管理,对区域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实现实时动态监控和发输用一体化控制。鼓励探索微电网技术并在相对独立的区域应用,提高局部电网接纳高比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能力。
 
  《通知》还指出需要加强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等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国家和地方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并网安全进行监管,电网企业应配合做好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持工作。建立对电网企业的接网服务、接入方案、并网运行、电能计量、电量收购、电费结算、补贴资金发放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合同能源服务以及电力交易的监管,相关方发生争议时,可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请协调,也可通过12398举报投诉电话反映,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会同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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