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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布核准投资项目目录
发布时间:2014-11-19     来源: 中国网
本文摘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发布,12项能源内容不含光伏。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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