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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发电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11-05     来源: 丽水市人民政府
本文摘要:加快发展光伏发电产业,对进一步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等具有重要意义。
 
  八、扶持政策
 
  (一)各县(市、区)要积极发展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对推广应用光伏发电较好的地区在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上给予适当倾斜。
 
  (二)严格实行企业能源总量控制制度。对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依据企业年度能源“双控”目标,在执行有序用电时,降低一级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并在评选“绿色企业”时给予支持。
 
  (三)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
 
  (四)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市本级、各县(市、区)都要建立专项资金,扶持辖区内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自2014年起到2016底,对市本级(含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建成投运的光伏发电项目(含个人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省规定的基础上,再补贴0.15元/千瓦时(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莲都区或丽水经济开发区各承担50%,市财政补贴资金先由市级三电结余资金中安排),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项目”等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各县(市)可参照市本级制定补贴标准,所需补贴资金由县(市)负责。
 
  (五)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企业以光伏发电项目为担保,对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给予独立的信贷支持。
 
  (六)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光伏发电项目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经许可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需利用土地资源的,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政府将建立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作领导协调组织。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落实各项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光伏发电应用推广,促进我市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
 
  (二)强化工作推进。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光伏发电产业重要意义的认识,要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理念,从促进节能减排、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加大本地区、本行业光伏发电项目的推进力度,加快建立光伏屋顶资源统筹机制,加强与配套电网建设的衔接,及时制订具体推进方案,并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明确电量计量和结算办法。由电网企业负责对纳入市本级按电量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并按月与发电企业或个人结算,市、区财政补贴资金按季预拨给电网企业,每年年终清算。鼓励电网企业代收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用电企业光伏发电用电费用,服务费由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协商确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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