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发电产业发展的意见
本文摘要:加快发展光伏发电产业,对进一步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等具有重要意义。
五、建设模式
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主体与建筑屋顶所有权单位(家庭或个人)可按照合同能源管理、租赁、合资参股、委托建设等模式进行合作。鼓励专业化的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光伏应用推广领域。
六、项目管理
(一)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年度指导规模由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规划和项目前期推进等情况按规定要求申报,统筹管理。对纳入全省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计划并按规定时间要求建成投运且验收合格的项目,可按发电量获得国家资金补贴,享受省、市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对不需要资金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不作年度建设规模限制。
(二)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审批程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光伏电站项目由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初审受理后转报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备案。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能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光伏发电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七、并网服务
(一)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加强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时并网。接入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接入用户侧分布式光伏发电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电网企业应创造条件,方便分布式光伏发电低压并网。
(二)优化并网审批程序。电网企业要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明确申报材料内容和办理时限,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对家庭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对不需要补贴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电网企业不同意光伏项目接入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向省级能源监管机构和当地能源主管部门报告。
(三)完善并网运行服务。分布式光伏发电原则上以用户端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为主,也可选择全部自用或全部上网,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