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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3     来源: 兵团发展改革委
本文摘要:兵发改能源发[2014]134号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兵团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兵发改能源发[2014]134号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兵团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师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文件精神,规范兵团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兵团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发展改革委
 
  2014年2月28日
 
  兵团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兵团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兵团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兵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师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师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
 
  第四条各师发展改革委在每年12月5日前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建设原则,总结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成投产及运行情况,编制完成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设计划等内容的各师光伏电站项目建设下一年度实施方案建议,上报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兵团发展改革委依据兵团太阳能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给兵团的年度指导性规模,以及各师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结合各师电网接入、电力消纳、光伏电站建设条件等,对各师发展改革委上报的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进行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编制全兵团下一年度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建议,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复下达的兵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是兵团发展改革委对光伏电站项目进行备案的依据。未纳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年度实施方案规模的光伏电站项目,不能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
 
  第七条兵团年度建设实施方案重点安排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意义的高新技术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安排建设、运行情况良好师的光伏发电项目;优先支持落户兵团的光伏发电设备制造企业在兵团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对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以及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组织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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