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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布征求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09-22     来源: 能源处
本文摘要: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第五章并网接入、电量计量、电费和补贴结算
 
  第十八条由供电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量计量、电费和补贴结算等事宜,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暂行)》执行。
 
  第六章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光伏项目信息管理,负责汇总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信息,按季度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新能源产业处)。
 
  第二十条各区发展改革局定期收集和汇总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信息,填报本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运行信息表,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运行信息管理工作,填报本单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信息表,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各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局。
 
  第二十二条广州供电局根据居民家庭光伏项目申报和建设情况,填报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运行信息表,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三条广州供电局负责汇总我市区域内光伏发电接网、发电量等相关信息和补贴资金拨付情况,填写并网服务和补贴资金信息表,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四条各有关单位应加强项目信息管理,指定专人担任信息联络员,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有关信息,并于每季度首月5个工作日前将上一季度信息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2014至2020年期间,广州市在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全市太阳能光伏发电推广应用。项目并网或运行满一年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补助申请,原则上每年11月底前下达1次资金计划。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广州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于在现有建筑屋顶或侧立面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签署屋顶或侧立面使用协议之日起半年内未开工以及未按要求报送运行信息的项目,取消享受市相关政策支持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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