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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布征求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09-22     来源: 能源处
本文摘要: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项目备案。需纳入我市年度指导规模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中,居民家庭光伏发电项目,由所属各区供电部门营业窗口直接接收备案相关材料,经广州供电局汇总后按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备并申请纳入市年度指导规模。不需要纳入我市年度指导规模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在区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一条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业主应切实按照备案文件组织实施。对确需要变更项目业主、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筑物权属人等,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权益和责任须一并移交。对擅自变更、未按要求实施项目的,不予并网接入。
 
  第十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需填写《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工程技术方案、运营模式、实施计划、经济评估等;
 
  (二)项目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居民家庭项目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银行账户存款证明;
 
  (四)项目所依托建筑物产权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筑物屋顶或侧立面使用合同或协议(利用自有建筑建设的不需提供);
 
  (六)供电部门同意并网意向文件;
 
  (七)按规定需核准招标方案的,提交招标基本情况表;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其他行政审批手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办理备案后,其他行政审批手续可简化,免除项目发电业务许可、建设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减震防灾、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等手续。
 
  第十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应不影响其原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相关的设计、施工和运维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检测和运维企业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六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产品选型应符合国家安全认证、节能、环保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需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项目业主应委托有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组件、逆变器、汇流箱、交直流配电装置、变压器、安全规范以及电能质量等方面的检测。居民用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供电部门统一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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