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摘要: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推广应用。
广州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推广应用,引导全社会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调动全社会参与绿色能源体系建设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光伏专项资金”)是指广州市本级财政资金中用于支持全市太阳能光伏发电推广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指在广州市辖区内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以及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或侧立面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光伏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请光伏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列入《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规划(2013-2020年)》中的项目;
(二)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投产;
(三)项目已并网或并网运行满1年;
(四)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转换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单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6%;多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5%;薄膜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8%,其中铜铟镓硒(CIGS)薄膜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2%。
第六条对于在现有建筑屋顶或侧立面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签署屋顶或侧立面使用协议之日起半年内未开工以及未按要求报送运行信息的项目,取消享受光伏专项资金支持资格。
第七条已享受国家金太阳或光电建筑一体化补助资金的项目不纳入光伏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章补助对象、方式和标准、补助时间
第八条补助对象。居民家庭和公共机构建筑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助对象为项目建设居民个人或单位;其他类型建筑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助对象为建筑物权属人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九条补助方式和标准。采取后补助方式,在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成投产满1年或验收合格后开始补助。
(一)对于项目建设居民个人或单位,按照0.1元/千瓦时的标准,以项目上一年度所发电量为基础计算补助金额。补助时间为项目建成投产后连续10年。
(二)对于建筑物权属人,以建成的项目总装机容量为基础,按0.2元/瓦的标准确定补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给建筑物权属人。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为200万元。
第十条补助时间。2020年前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建成的符合条件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均可享受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