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摘要: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四章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程序。每年10月15日前,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由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填写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经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局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十二条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光伏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编制光伏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按要求上报审定后,于每年11月底前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原则上每年下达1次,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核拨资金手续。
第十三条光伏专项资金申请需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项目所依托建筑物产权证明文件;
(二)资金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提供房屋产权所有人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项目建筑物屋顶或侧立面使用合同或协议(利用自有建筑建设的不需提供);
(四)项目备案文件;
(五)项目并网文件。对于非居民家庭项目,由供电部门出具同意项目并网运行的函;对于居民家庭项目,由供电部门出具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六)项目验收合格文件。对于非居民家庭项目,提供经有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对于居民家庭项目,出具供电部门验收合格证明;
(七)光伏产品组件及逆变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八)项目建设居民个人或单位还需提供由供电部门出具的项目运行1年所发电量证明文件;
(九)其他需提供的文件。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光伏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光伏专项资金申请、核定补助资金额度、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对提供虚假资料或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将对补助资金予以收回,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