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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比着看:财政部国税5个光伏产业财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4-09-01     来源: 王淑娟
本文摘要:2013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俗称国八条),提出一系列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政
 
  文件3意义:可再生能源附加由每度0.8分提高到1.5分,几乎是翻番,解决补贴资金不足的问题。
 
  原文参考:
 
  自2013年9月25日起,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量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至1.5分钱/千瓦时。
 
  文件4意义:明确分布式光伏电力享受免征政府基金的地位。
 
  原文参考: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文件5意义:解决了很多分布式业主开不出电力发票的困难,扫除了分布式光伏全面发展的一大障碍。
 
  原文参考: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二、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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