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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政府发布光伏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11-05     来源: 廊坊市人民政府
本文摘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光伏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廊政〔2014〕49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2013〕8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打造“环保产业”城市名片为契机,围绕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实现节能减排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目标,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以应用促技术进步、促产业链协作、促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市光伏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
 
  二、发展目标
 
  到2017年,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0兆瓦。培育并形成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产业园区、示范项目等,提升光伏产业发展水平,降低光伏发电成本,力争使我市成为全省重要的光伏发展应用示范基地之一。
 
  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原则,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者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将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建筑节能的重要内容,纳入城乡发展规划。优先在各类工业园区、城市建筑、新农村示范区等建(构)筑屋顶建设一批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一)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光伏发电应用。全市各类工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聚集区、高新产业示范区、物流园区等)要率先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符合条件的要积极申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对可开发屋顶面积较少的工业园区,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廊坊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积极推进城市建筑屋顶光伏发电应用。优先支持在市内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火车站、大型公共建筑等建筑屋顶,建设兆瓦级的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屋顶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廊坊供电公司负责)
 
  (三)推动光伏下乡,启动万户光伏惠农示范工程。结合我市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和新农村建设,在推进重点村、新农村示范区建设中,具备条件的建筑应同步规划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小镇及示范村。(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廊坊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支持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分布式光伏发电智能微电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鼓励在城镇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建设。(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廊坊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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