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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驻点甘肃监管报告》
发布时间:2014-07-21     来源: 国家能源局
本文摘要:按照2014年上半年12项重点专项监管工作总体安排,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派出机构,会同地方能源管理部门,在甘肃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可再生
 
  三、主要问题
 
  (一)早期风电建设缺乏统筹规划
 
  截止2011年底,甘肃省核准风电项目容量共682.41万千瓦。其中,国家核准441.5万千瓦,甘肃省核准240.91万千瓦。从数据上看,甘肃省较好地完成了国家批复的酒泉风电基地首批项目(381.35万千瓦)和特许权项目及示范项目(60.15万千瓦)的规划建设,但由于国家风电年度规模管理于2011年开始实施,省里在2011年底前对风电建设缺乏统筹规划,核准的240.91万千瓦风电项目多数为零散开发项目,这些项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甘肃省风能资源的整体性利用,而且由于项目的建设与甘肃750千伏配套电网缺乏统筹规划,部分建成项目挤占了酒泉风电基地送出和消纳空间,在建项目的送出也不能完全落实。2011年国家实施年度规模管理之后,甘肃省早期出现的电源建设和电网规划不协调问题正逐步缓解。
 
  (二)电源、电网建设配套衔接不够
 
  1.酒泉风电基地外送通道制约电量送出。截止2013年底,甘肃河西电网总装机容量1589万千瓦,当地用电负荷约380万千瓦左右,输电能力450-520万千瓦。按照目前甘肃河西电网装机容量、消纳和送出能力分析,现有输电通道无法满足已投产发电企业富余电量的外送需要,夏季最大受限容量308-378万千瓦,最大受限比例26-31%;冬季最大受限容量198-268万千瓦,最大受限比例18-24%。
 
  2.酒泉、嘉峪关、武威等个别地区局部电网送出受限较为严重。甘肃酒泉、嘉峪关、武威等个别地区局部电网,特别是110千伏等配套送出工程没有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和改造,送出能力不匹配;加之受2013年全国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政策调整影响,企业投资光伏电站项目积极性高涨,上述地区当年新增投产规模接近200万千瓦,造成这些地区局部电网出现可再生能源出力受限较为严重的情况。



 
  (三)存在弃风、弃光现象
 
  2013年,甘肃省风电发电量119.18亿千瓦时,虽然酒泉750千伏第二通道下半年建成,但仍然不能全额上网。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统计的数据,甘肃省2013年弃风电量13亿千瓦时。根据对甘肃省各发电企业弃风统计数据的汇总,甘肃省2013年弃风电量31.02亿千瓦时,占全国弃风电量的19.11%,占西北地区弃风电量的85.86%;弃风率20.65%,较全国平均10.74%的弃风率高出近一倍。
 
  根据对甘肃省各发电企业弃光统计数据的汇总,甘肃省2013年弃光电量约为3.03亿千瓦时,弃光率约为13.78%。
 
  在甘肃河西地区,风电、光伏、火电、水电都需通过现有通道送出,各种类型的电源相互挤占通道。同时电源建设速度大于电网建设速度,电网建设相对滞后等都是造成目前甘肃河西电网存在弃风弃光的原因。为减少弃风、弃光电量,甘肃火电出力压至最低,许多常规火电厂采取单机小方式运行,在部分时段,需要个别火电厂全停,2013年常规火电利用小时数4165小时,在全国各省市中排名靠后。
 
  (四)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不到位
 
  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存在审批环节多、周期长、程序繁杂,电费补贴不到位等问题。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和不能足额征收等因素影响,2011年5月-2013年12月,国家财政部等部门共欠甘肃发电项目补贴电费36.42亿元,其中,已纳入补贴目录项目的欠费22.64亿元(截至2014年3月底,甘肃省电力公司才收到2014年财政拨付的第一笔补贴资金10.2亿元),未纳入补贴目录项目的欠费13.78亿元。
 
  (五)电网企业办理接入系统、并网验收工作不完善
 
  1.国家电网公司对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设计评审计划”批复时间较长。《国家电网公司风电场和光伏电站等电源接入系统管理意见》(国家电网发展〔2010〕885号)规定,风电场、光伏电站和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设计评审实行计划管理,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分布式电源项目,必须将接入系统评审计划报国家电网公司总部批复后,方可组织评审。从抽查的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来看,国家电网公司对风电发电项目接入系统评审计划批复的时间为2-3个月(最短的42天,最长的92天),对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评审计划批复的时间为1-2个月(最短的27天,最长的64天)。
 
  2.国家电网公司要求发电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可承担弃光限电损失。国家电网公司评审计划批复中提出“投资方在申请接入电网意见函时,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可承受弃光损失”。国家电网公司这项要求不符合国家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相关政策,缺乏依据。在抽查中发现,光伏电站项目业主普遍向甘肃省电力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可承担弃光限电损失,部分发电企业还承诺自建送出线路。

 
  3.甘肃省电力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国家能源局先后出台了《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电网企业尚未制定出台配套实施细则进行落实。
 
  4.甘肃省电力公司对发电企业自建线路并网验收审核不严。
 

 
  在工程验收中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发电企业自建送出线路并网验收进行把关审核,造成发电企业已通过验收的项目,在投运后改造,增加发电企业线路改造负担。
 
  5.甘肃省电力公司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档案管理不规范。
 
  在工程项目档案管理中,未能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不符合原电监会《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监会第25号令)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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