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分项目存在违规建设问题
现场检查时发现,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提前开工,存在违规建设问题。
(四)可再生能源相关财税政策不完善
一是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资格与认定程序周期较长。自2013年2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四批)下发后,后续补助目录迟迟未能下发,在此之后已并网发电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无法享受补助。二是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拨付较为滞后。目前财政部门虽较往年已缩短了资金拨付时间,但实际尚未做到按季预拨,结算周期一般滞后3-5月,电网企业每月只能暂按火电的上网标杆电价与光伏发电企业结算,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三是附加补助资金税收政策有待完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由于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目前,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对附加补助金额均被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此外,因分布式自然人光伏发电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相关部委要求,江苏省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供电企业在扣除17%增值税后,将电费余额支付给个人,个人实际取得补贴实际仅为每千瓦时0.359元。
(五)接网办理流程仍需进一步优化
目前,接网办理流程较为复杂,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反映较多。接入系统项目实行计划与投资全口径管理,特别是110千伏及以上项目需将投资计划上报国网总部审批,接入工程整体流程较长,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周期相对较短,造成部分电源项目建成后无法及时并网,一些可再生能源企业为此只得自建接入系统。
三、监管意见
(一)增强简政放权的协同性与系统性
加强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做到同一层面“简政共简,放权同放”,建议梳理和精简能源项目审批前置条件,在“放权”的同时推进“简政”;理顺上下级部门以及监管机构在简政放权中的工作关系,建立规范有序、权责清晰、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管有力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促进简政放权措施落到实处。
(二)推进核准计划实施,探索电源项目与送出工程同步核准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做好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核准计划管理相关工作,切实把好项目申报的前期关口。核准计划下达后,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力度,落实项目核准的条件,确保按计划完成项目核准工作。由于电源项目与送出工程前期工作时间相差较大,为了加快推进电源送出工程进度,缩短前期工程时间,建议探索电源本体项目与送出工程项目同步核准的有效方式。
(三)完善电价补贴相关政策和工作机制
建议相关部委进一步梳理、优化资格认定流程,争取按季度下发补助目录,确保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在并网后的三个月内能确定补助资格;努力规范补助资金结算行为,缩短结算周期,由国家统一规定,明确由电网公司按月预结算,年底清算电费补助资金,保障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关部委应明确补贴资金是否应缴纳增值税,便于电网企业执行相关政策,给予投资者明确预期。
(四)优化接网办理流程
电网企业应严格按照《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要求,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优化服务流程,缩短接入时限,减少工作环节,做好并网服务,努力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与配套接入系统建设的同步性。
(五)建立机制,强化简政放权后续监管
应建立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与监管派出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协调联动。加快相关监管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明确对项目从开工建设、接入电网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监管的工作重点、监管内容和处罚措施,使监管工作有法可依。建立监管派出机构与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规划的落实,引导和约束项目投资的有序实施,防止可再生能源项目过度建设和无序竞争。对于发现的违规建设项目,江苏能源主管部门应尽快研究提出防范措施,上报我局,同时进一步做好能源项目全过程管理,防止“未批先建”、“核准未建”、“未按核准要求建设”等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