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管理
(一)准入条件。
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
(二)项目备案。
严格按照《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关项目备案管理的要求执行。
(三)有效时限。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备案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三、发展模式
借鉴新能源产业发展较快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各县区及高新区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产业布局,市政府统筹全市太阳能、土地等资源,统一组织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寻求引进优质配套产业项目,促进光伏产业快速发展。
四、支持政策
(一)放开建设规模限制。
鼓励和支持使用本地电池片和组件等产品的光伏发电项目。对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
(二)土地使用方式。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保证项目及时用地。对于项目所涉及的电池片支架基础、升压站、配电室、控制室等生产区,办公、住宿、食堂等生活区及电站站内永久性道路等用地实行依法转用征收,并采取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各级工业和科技专项资金向光伏产业倾斜。支持高效率晶硅电池及新型薄膜电池、高纯度关键材料、逆变器等研发和产业化;支持骨干企业建设光伏发电工程技术研发和试验、检测平台,健全光伏产品检测和认证体系。
(四)拓宽产业融资渠道。
加速引进社会资本,推动产业快速发展;鼓励国有工商业担保机构、民营担保机构优先为有订单、信誉好的光伏产业项目提供贷款担保;向国家、省争取的扶持资金优先申报光伏产业项目。
(五)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为加速推动光伏发电应用带动制造业发展,鼓励我市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单位与光伏产品制造企业联动发展,构建全产业链发展格局。
本意见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今后,如国家光伏有关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新政策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