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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26     来源: PV-Tech
本文摘要: 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光...

   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以下简称《办法》),从2013年8月29日起实施。

  《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内容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置管理和安全监菅。

  在规划知道和规模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 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本地区年度规模指标和开发布局意见,按照“统筹规划、管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并于每年12月末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后者将结合情况确认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的年度方案。各地区年度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作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确定下一年度该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的重要依据。 对弃光限电问题且未及时解决的地区,将停止下达或核减该地区年度新增指导性规模指标及年度实施方案。

  在项目备案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 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准备工作。其中特别要求应手机项目场址或代表性的连续一年以上的太阳能辐射数据和有关太阳能资源评估成果。升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光伏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项目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建设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纳入可再生能源资金补贴目录,未纳入补贴目录的光伏电站项目不得享受 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还将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地方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企业,并确定项目的国家补贴额度。 以此方法建设的项目规模不计入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

  在电网接入与运行方面,《办法》要求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应与光伏电站建设协调进行。 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贵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意见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小于6MW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意见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出具。在项目单位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 内出 具审核意见。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共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在监测监督方面,《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光伏电站运行监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规范本地区光伏电站开发市场秩序管理,项目单位负责电站运行维护管理,电网企业加强优化调度,保障发电量了全额保障性收购。此外,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还将组织咨询机构对投产1年以上的重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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