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调整和完善了光伏发电价格政策。
此项价格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对光伏电站实行分区域的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资源区,分别执行每千瓦时0.9元、0.95元、1元的电价标准。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按照发电量进行电价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适用于2013年9月1日以后备案(核准),以及今年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电价补贴标准适用于除享受中央财政投资补贴以外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标准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国家将根据光伏发电规模、成本等变化,逐步调减电价和补贴标准,以促进科技进步,提高光伏发电市场竞争力。
据了解,国家将内蒙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划分为Ⅱ类资源区,上网电价执行每千瓦时0.95元的标准,内蒙古其余地区划分为Ⅰ类资源区,上网电价执行每千瓦时0.9元的标准。
内蒙古四盟市划入Ⅱ类资源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