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首个智能电网工程获批复
本文摘要:电力公司要求用户更换正常使用电表,统一使用电力公司提供的智能电表,并改变了用电人先用电后付费的交费方式,规定表内剩余电费为零时...
电力公司要求用户更换正常使用电表,统一使用电力公司提供的智能电表,并改变了“用电人先用电后付费”的交费方式,规定“表内剩余电费为零时电表自动断电,可插卡赊欠用电,赊欠电费超过10元后电能表自动断电”。近日,陕西省咸阳市消费者李文锦以该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由,将咸阳供电局告上了法庭。
付费方式“被”改变
近日,家住咸阳市渭城区仪凤西街128号的李文锦告诉记者,他家过去使用的是老式电表,采用“用电人先用电后付费”的供电合同履行方式。今年4月17日,咸阳供电局在李文锦所居住的住宅小区张贴公告,告知小区内的住户,将在近期对城区范围内的用户更换智能电表,需要用户4月20日前到咸阳市渭阳路供电营业厅领取IC卡,并办理开卡充值业务。
4月19日,李文锦前往电力公司指定的营业厅领取购电IC卡,得知此次更换智能电表后,供电方式将改为“用电人先付费后用电”的方式。同时,李文锦在购电IC卡上看到其注明:表内剩余电费为零时电表自动断电,可插卡赊欠用电,赊欠电费超过10元后,智能电表自动断电。赊欠电费在向表内输入新的电费时自动扣减。
李文锦认为,咸阳供电局是咸阳市区居民唯一的供电人。电力公司在没有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改变了他家多年的用电付费方式,还以格式条款的方式规定了电能表可自动断电,这种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侵犯了用户的正当权益,应当禁止。于是,李文锦一纸诉状将咸阳供电局告上了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西安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焦点一能否擅自变更合同
法庭上,原告方指出,更换电表后,李文锦家的用电付费方式发生了明显变化。更换电表之前,每月在约定的日期按照实际使用的电量支付电费,可预存电费,也可赊欠电费;更换电表后,只能采取预付费的方式,否则电卡到零时将自动断电。
咸阳供电局辩称,在更换智能电表前,供电局就有关智能电表的推广应用、智能化用电知识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在即将换表的小区提前张贴公告。因此,在更换智能电表和变更用电客户付费方式上,供电部门履行了告知义务。用电客户开始使用智能电表,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
原告代理律师吴小秦指出,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成立、变更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供电部门张贴公告,告知更换电表的行为属于要约,李文锦并没有作出承诺,没有完成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就没有产生合同成立或者变更的法律效果。因此,电力公司规定“如果不与换表人员沟通联系,将视为没有异议”,实际上是以自己的单方意志,给李文锦不作为的默示赋予了一种“同意”的意思表示,明显带有强制性。据此可认定,电力公司通过更换电表改变合同履行方式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