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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正式印发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通知(附全文)
发布时间:2013-01-25     来源: 国务院办公厅
本文摘要:国务院关于印发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发 〔2013〕 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第三节  强化能源行业管理

    一、加强能源法制建设

    加快推进能源法出台,尽快完成煤炭法、电力法修订,组织开展石油、天然气、核能等领域的立法工作,拟定配套法规和规章,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二、完善能源标准和统计体系

    加强能源行业技术、装备、能效等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发电并网标准。推进能源行业统计、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构建有利于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能源行业统计体系。

    三、转变能源管理方式

    构建系统科学、层次清晰的能源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体系,完善实施监督和评估调整机制。对能源规划、建设、生产、运营、消费等各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建立能源基本公共服务新机制。

    第四节  加强国际合作统筹协调

    建立能源、外交、财税、外贸、金融等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境外能源开发利用的宏观指导和服务。完善能源“走出去”备案机制,提高企业参与境外资源开发的协调性。建立健全国际能源信息平台,开展国际能源储备和应急互助合作,制定能源安全应急预案,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章  规划实施

    一、明确目标责任

    本规划中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能源消费强度等约束性指标,以及国家明确要求考核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主要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逐项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和进度,纳入综合考核和绩效评价体系。

    本规划中其他指标和能源开发建设、结构调整、科技创新等任务,需要依靠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努力实现。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健全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不断改善体制和法制环境,保障规划的贯彻落实。

    二、做好衔接协调

    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地方能源规划、大型企业集团发展规划要切实贯彻国家能源战略意图,落实本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重点做好与约束性指标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衔接。已经发布但与本规划总体要求不一致的,应作出相应调整。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编制电力、煤炭、天然气、可再生能源、能源科技、核电等专项能源规划,落实本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推动能源体制改革,制定和完善价格、财税、投资等政策,加大对能源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高能源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等的支持力度。加强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合力。

    三、加强监测评估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完善规划监督执行制度,跟踪分析规划实施情况,掌握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进度。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全面评估,提出相关对策措施。需要对本规划调整时,及时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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