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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反调查或致中国光伏损失超百亿
发布时间:2011-11-16     来源: 网易财经
本文摘要:11月9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发布公告,宣布将对中国输美太阳能电池(板)展开反倾销和反补贴双反调查,这是美国对中国清洁能源产品首次发...

  11月9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发布公告,宣布将对中国输美太阳能电池(板)展开反倾销和反补贴“双反”调查,这是美国对中国清洁能源产品首次发起双反调查。

  据了解,本次“双反”调查涉及的中国光伏企业多达75家,基本将国内有一定规模的光伏企业一网打尽。目前,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组织下,14家中国光伏企业也将联合抗辩美国“双反”,并委托美国盛德律师事务所为代理应辩事宜。

  2011年以来,中国光伏业本已是多灾多难,而此番“双反”立案又将进一步加重市场对其前景的担忧情绪。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李俊峰表示,我国光伏企业或将遭受20亿美元损失。折合成人民币,该损失将超过百亿。

  美国立案双反调查

  今年8月,美国Solyndra(加州)等三家太阳能企业相继破产,与此同时,美国最大的太阳能电池公司FirstSolar财报业绩也出现了大幅度下降。

  10月19日,SolarWorld Industries America Inc。牵头联合其它6家美国光伏企业,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称“中国光伏企业向美国市场非法倾销多晶硅光伏电池,中国政府向国内生产企业提供包括供应链补贴、设置贸易壁垒等非法补贴”,要求“联邦政府对来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征收超过10亿美元的关税”。

  网易财经翻阅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后了解到,其第6条第1款规定,倾销是指“缔约方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缔约方商业,并且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应该受到谴责。”

  根据上述定义,任何反倾销措施的采取,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第一是确实存在倾销,即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第二是倾销的客观要件,即损害确实存在;第三是倾销价格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贸易行为才能构成WTO规则意义上的“倾销”,仅仅进行廉价销售不能称为法律上的“倾销”。

  但是,美国此次提出的“双反”之法律性质,属于美国国内法,而并非适用WTO GATT条文裁定范围,也就是说,“美国可以不经过世贸组织的仲裁就可自行决定结果。”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负责人刘鹏旭对网易财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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