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本文摘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促进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验收时限。项目实施期满后半年内必须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验收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验收申请与审批。项目合同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经信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组织验收。经批复同意验收的,由市经信局、财政局组织验收专家组,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客观评价。
第二十条延期验收。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必须于合同期满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市经信局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但一般情况下延长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合同任务完成量不到80%;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4.研究过程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5.超过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说明的;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重新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并提出再验收申请。若仍未通过验收的,根据项目实施、验收的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项目主要成员3年内不得再承担市促进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项目。确因主观因素未能完成合同任务的,将按合同约定,视情节轻重追回该项目部分或全部已拨付市级财政资金和资产。
第七章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或虚报项目、擅自中止或改变项目等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程序报经市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协商并上报市政府审批后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已资助资金和资产、10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处理,并按照《财经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经信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它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财政扶持的促进薄膜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财政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市政府颁布之日起施行,与市“十二五”期间“科技东莞”工程时效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