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行业 > 正文
光伏项目陷用地合法性困局
发布时间:2017-05-24     来源: 国际商报
本文摘要:我国土地可以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国家现有的土地政策对不同性质的土地是否可以用作光伏电站场址做了区分。光伏企业在农光互补项目的开发上是如何做到光伏发电与农业用地生态环境均衡发展的?为此,记者采访了多家光伏企业的负责人,请他们谈谈对光伏用地的看法。


  光伏产业观察网讯:我国土地可以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国家现有的土地政策对不同性质的土地是否可以用作光伏电站场址做了区分。光伏企业在农光互补项目的开发上是如何做到光伏发电与农业用地生态环境均衡发展的?为此,记者采访了多家光伏企业的负责人,请他们谈谈对光伏用地的看法。

  晋能科技总经理杨立友表示,我国幅员辽阔,但是人口基数大,人均占有土地少,土地需要根据用途进行定性规划管理可以理解。但是随着光伏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光伏电站项目推进过程中审批流程长、界定不清晰、税费贵等问题需要进行改进。从实际情况看,发展光伏不仅不会浪费土地资源,反而会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率。不少集中式地面电站是建在采煤沉陷区、荒山、盐碱地之上,原本无法利用的土地产生了经济效益;在农业用地上发展光伏项目也不会破坏土地、形成永久用地,组件下面仍然可以因地制宜发展农业,不会影响农业效率。

  东方日升总裁王洪告诉记者,在光伏项目建设中,光伏项目用地是需要解决的头等大事。如果项目用地没有解决好,光伏电站是无法建设的,甚至会出现建设一半被叫停的窘境。目前,在光伏项目开发上,同一地块的“土地性质”,企业需向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沟通确认,同时还要从规划、用途管制角度进行再次确认,项目投资开发周期漫长,亟须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性质进行统一管理和标准界定。“在农光互补项目上,我们首先要确保的就是光伏电站不会对农业产生影响。”王洪说。在建设农光互补项目之前,东方日升会实地勘测地形,了解农作物的习性,有针对性地给出解决方案,以实现光伏发电与农作物生产两不误。

  联盛新能源董事长何旖莎认为,联盛新能源等光伏电站投资商始终秉承农业先行、光伏配套、资源互补、综合利用等方针,在不改变土地性质、不降低土地产出价值、不影响农民经济收益、不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原则下开展光伏电站投资与建设。但多年来,光伏项目用地的合法性问题一直是个亟待解决的政策课题。从早先国土资源部门与林业部门的规划错位,到后续农光互补用地的政策错位,光伏用地一直都处在政策风险的风口浪尖,稍有波动企业就会血本无归,这已成为制约新能源发展的重大系统障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