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
本文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一系列支持光伏产业的政策,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建设,特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22日
宣城市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一系列支持光伏产业的政策,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建设,特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围绕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的总体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统一推动、综合效应”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园区厂房及公共建筑屋顶资源,积极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光伏“进农村”和光伏扶贫,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新增光伏装机容量800兆瓦,努力打造绿色低碳工业园区。
二、工作重点
(一)深入推进光伏扶贫。支持贫困村和非贫困村利用闲置未利用地或房屋,连片开发建设光伏电站,保障村级集体经济每年获得固定经济收益。支持贫困村和非贫困村中的贫困户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增加贫困户基本生活收入,增强贫困户的造血功能。
(二)加快分布式光伏集中连片开发。通过规范和整合工业园区厂房屋顶资源,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推进工业建筑大面积“连片示范区”,加快推进光伏集中连片开发。
(三)探索多种光伏发电应用。在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屋顶连片开发的基础上,继续拓展公园景观、商住楼宇、办公用房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领域。
三、工作内容
(一)规范和统一屋顶资源。组织开展大范围的屋顶资源调查摸底,通过对园区内可利用屋顶的逐个排查,第一时间掌握可利用光伏发电屋顶资源情况,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数据库,为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创造条件;对已签约或备案项目,分门别类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已签约备案开工建设的,支持并加快建设;已签约或备案准备建设的,须在3个月内开工建设,限时仍未开工建设的,按照投资协议或园区管理规定予以清理;长期“占而不用”未开工建设的,建议项目取消或收回。
(二)规范签订三方协议。工业园区管委会在统一屋顶资源的基础上,优选项目投资方,由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见证方与屋顶企业、项目投资方签订三方协议,整体掌握、统筹安排屋顶资源,统一屋顶租赁和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标准,结合房屋结构、陈新及周边地市情况,建议租赁价格为5-7元/平方米,避免投资商为抢夺屋顶资源而出现恶性竞争。工业园区管委会还应负责投资商与屋顶业主在建设及以后电站运营过程中,可能衍生出的新情况和问题的协调工作,使项目稳步或较快推进。
(三)强化电站运维管理。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完善投诉处理制度。成立或聘请专业分布式光伏运维企业,强化项目后期运维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安全和经济运营。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定期检查机制,定期对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抽查。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为确保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顺利推进,建立分布式光伏推进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宣城供电公司和各县市区政府及工业园区、发改委等分管负责人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推进会议,形成良好的推进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在项目推进前期,组织工业园区企业负责人召开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培训会,邀请有关专家及部门负责人解读国内外光伏发电的做法、意义及好处,并组织培训人员现场参观已经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使企业负责人对光伏发电有了全面认识和了解,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并支持光伏电站建设。
(三)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工业园区和发改、供电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全力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服务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