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关于进一步明确光伏扶贫奖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文摘要:为进一步规范贫困户发展光伏产业的奖补程序,确保奖补资金准确及时到位,结合实际,现就《龙岩市光伏产业扶贫奖补办法》(龙政办〔2016〕286号)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龙政办〔2017〕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贫困户发展光伏产业的奖补程序,确保奖补资金准确及时到位,结合实际,现就《龙岩市光伏产业扶贫奖补办法》(龙政办〔2016〕286号)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奖补对象
1.龙政办〔2016〕286号文规定的“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联合或独立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与1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入股或资产收益分配协议的光伏发电项目”是指:(1)建档立卡贫困户联合自然人、村集体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签订入股或资产收益分配协议,协议中需明确贫困户所占股份数额);(2)建档立卡贫困户独立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3)与1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口签订入股或资产收益分配协议的光伏发电企业项目(协议中需明确贫困户所占股份数额)。
2.奖补资金发放对象均为光伏发电项目中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二、关于奖补标准
龙政办〔2016〕286号文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联合或独立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每千瓦奖补1000元;与1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入股或资产收益分配协议的光伏发电企业,按贫困卢所占容量比例每千瓦奖补1000元”是指:l.建档立卡贫困户联合自然人、村集体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贫困户所占容量比例每千瓦奖补1000元;2.建档立卡贫困户独立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每千瓦奖补1000元;3.与1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入股或资产收益分配协议的光伏发电企业项目,按贫困户所占容量比例每千瓦奖补1000元。
三、关于奖补申报
1.项目建成并网后,可由贫困户或贫困户委托的村集体、光伏发电企业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交奖补申请。
2.申报材料中要求的“项目入股或资产收益分配协议”,需体现贫困户所占股份数额。
3.《光伏扶贫项目申报奖补汇总表》以本文件所附表格为准。
附件:《光伏扶贫项目申报奖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