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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今年起执行水泥企业阶梯电价政策
发布时间:2017-04-05     来源: 新疆日报
本文摘要:2017年起,新疆自治区区水泥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根据能耗超标情况,加价标准0 1元 千瓦时—0 25元 千瓦时不等。
  2017年起,新疆自治区区水泥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根据能耗超标情况,加价标准0.1元/千瓦时—0.25元/千瓦时不等。这是记者3月31日从新疆水泥行业取消低等级水泥实施阶梯电价政策推介会上了解到的。
 
  据介绍,按照阶梯电价政策标准,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属于淘汰类的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企业,其用电价格实行差别电价,即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元;对属于淘汰类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
 
  自治区建材行办副主任孙存稳说:“实施阶梯电价是化解水泥行业产能过剩、推动水泥工业向高端发展、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手段。各水泥企业要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升级步伐,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必须进行能耗对标达标,否则企业就失去了生存发展的机会和空间。”
 
  据介绍,水泥(熟料)企业阶梯电价实行补收制,数据核算基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即本年核查上年度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对超标企业补收上年度的加价电费,加价电费补收范围为上年度企业厂区全部用电量。
 
  值得注意的是,对水泥(熟料)电耗超出国家规定的企业,将于自治区发改委(价监局)规定时间内收取上年度加价电费。对虚报、瞒报、台账原始记录和数据资料不全及拒绝按要求、按期上报指标数据的企业,直接纳入阶梯电价企业执行名单,按0.25元/千瓦时征收上年度加价电费。(记者杨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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