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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用地政策受关注:管理部门多税额执行标准未统一
发布时间:2017-03-08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本文摘要:光伏发电项目的用地管理和税收,是电站建设过程中绕不开的两大环节。近日,多位政协委员、人大代表都建议进一步修订光伏用地相关政策,如解决光伏用地交叉管理、清晰界定“建设用地”属性等,同时他们也期待耕地占用税及土地使用税征税标准更统一。
  
  光伏发电项目的用地管理和税收,是电站建设过程中绕不开的两大环节。近日,多位政协委员、人大代表都建议进一步修订光伏用地相关政策,如解决光伏用地交叉管理、清晰界定“建设用地”属性等,同时他们也期待耕地占用税及土地使用税征税标准更统一。
 
  土地由多个部门协调管理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我国土地共有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林地中又有8个一级类、13个二级类。在我国,国土、林业部门没有完全实现统一管理,因此要确认某块具体土地的性质,光伏公司要分别向两个部门同时获得信息。除了国土、林业部门外,各企业在打算动工建电站前还要向农业、水利、规划等确认该地块相应情况,项目投资开发周期也由此延长。
 
  另一方面,目前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建设,若占用农用地就要按“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执行。多家光伏企业管理层也表示,光伏发电属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60元/平方米,即4万元/亩。如照此对光伏阵列面积征收,会影响光伏发电项目收益率,阻碍光伏产业平价上网的趋势和速度。
 
  全国政协委员、协鑫集团董事长朱共山在最新的一项提案指出,“目前,河南、山东、天津、青海等省份已明确要求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涉及一般农用地的,必须办理转建设用地手续。”
 
  他认为,当前很多地区存在土地性质划为一般农林用地,但实际不能耕种、利用率低;部分可耕种但常遇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的农林用地,也不能保障农林业发展。在这些农林用地上发展光伏电力,不改变土地性质和面貌,农民也可以通过租金、发电收入等方式增收,应鼓励放开光伏项目使用一般农林地,而非限制。
 
  朱共山建议,对土地“占用”应详细标准界定,修订国土5号文相关条款。光伏发电项目用地中除办公用房、升压站、厂区路面硬化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外,其他光伏组件阵列,不改变原有土地类型,对土地没有破坏,不按建设用地管理。
 
  不过,现在让国家有关部门尽快改变用地性质并不容易,可能需要深入考察调研、收集地面电站用地的更多数据和情况,并确认光伏电站用地是否如企业所说的“不占用”、“多能互补”。当然从实际情况看,光伏组件最低离开水面或者地面的高度是2米以上,对农渔林业的生产影响不大,农民可种植各种经济作物如果树、茶树等。
 
  税收不统一
 
  而光伏用地的税收标准也是代表们的核心议题。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确,“人均耕地不超1亩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10-50元”,依次类推,各地税务部门具有5倍的调整空间。而城镇土地使用税则采用差别定额税率,大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小城市0.9元-18元,县城、建制镇及工矿区0.6元-12元,各地税务部门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自行确定税率,可调整幅度为20倍。
 
  目前,各地区的税收标准不一致,造成了光伏企业的投资回报率测算难度加大。以耕地占用税为例,河南的税额为22元/平方米、内蒙的为25元/平方米,甘肃和江苏分别又是12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对于光伏电站征收的土地使用税,又从每平方米0.6元到12元不等,光伏电站投资企业把控投资风险不易,影响操作的积极性。
 
  人大代表、晶龙实业集团董事长靳宝芳也在提案中写道,实施光伏扶贫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性缺陷对光伏扶贫造成了阻碍。较高土地使用税导致光伏发电成本上升,也不利于光伏发展。他认为,光伏扶贫作为一种精准扶贫的方式,首先要完善光伏补贴政策,或优先对扶贫项目进行补贴,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其次要加强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电网结构,提升输送能力;而政府方面也需对光伏电站土地使用税作出明确指引与规定,并且对光伏电站建设用地进行税金减免或优惠。
 
  朱共山也在名为《关于理顺光伏项目用地管理、土地税费等问题的建议》(下称“光伏建议”))这一提案中谈及了税收问题。而上述光伏建议也获能源、科技界多达31位政协委员的联合署名并做提报。
 
  航禹太阳能(14.480,-0.23,-1.56%)执行董事丁文磊也对记者表示,虽然各大光伏公司都望在土地审查及税额征收过程中获得政府支持,但在国家没有改变现有用地政策的情况下,企业也应继续合规利用现有土地,拿到完整的报批手续、精准测算投资回报率后再展开电站建设,不应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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