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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光伏产业需要怎样的财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6-01-11     来源: 西北师范大学
本文摘要:目前,光伏产品的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其巨大的发展空间正逐步得以显现,并逐渐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新的增长点。各国政府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不断出台,促进了光伏产业的迅速发展。因此,中国政府也需要相应的财政税收政策,引导光伏产业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艾莱光伏网讯:目前,光伏产品的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其巨大的发展空间正逐步得以显现,并逐渐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新的增长点。各国政府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不断出台,促进了光伏产业的迅速发展。因此,中国政府也需要相应的财政税收政策,引导光伏产业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发展光伏产业不仅对能源安全具有一定的意义,还有一定的环境意义,同时可以加速完成《京都议定书》中相应的减排承诺。因此,促进光伏产业的财税政策也是一种现实的需要,从这个角度上讲,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1.1、德国光伏产业财税政策
 
  德国地处欧洲中部,化石能源相当医乏,是世界排名第五的能源消费国,据统计,德国的石油消耗量居世界第三位,天然气据欧盟第二位。据统计,国内除了褐煤可以自给外,石油、天然气、烟煤几乎都要依赖进口,进口比例达到95%,84%,60%。在德国国内由于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和对员工职业健康的要求,使得煤业开采企业进入新世纪时只剩下一个煤业集团和他下属的10个煤矿。在能源消耗中褐煤、核能还不足27%,巨大的进口量比例己经威胁到德国的能源安全,因此发展新能源被提上了议事口程。
 
  德国是京都议定书的积极推动者和坚定执行者,新能源的研发开始的比较早,同时德国也是最早提倡使用光伏发电的国家之一。虽然国内有66%的时间被云层覆盖,可是经过努力光伏产业在国内还是取得了很大进展,德国的Heliatek GmbH公司于2012年初投资1400万欧元建设全球首家有机光伏组件生产线,有可能打开建筑玻璃和建筑表面用材市场,生产线计划6个月建成,并于当年完成2-3MW,转换率可达到9.8%。在非晶硅薄膜电池方面,Center of Solar Energy联手Hydrogen Research Baden-Wurttemberg己经研制出转换率在20.1%的高效薄膜电池,接近传统发电的转换率,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德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光伏市场,在2006年占全球光伏发电的55%,并产生了38亿欧元的销售额。在2003到2008这5年间,德国的光伏产业的市场扩大了1400%,并预计在2020年光伏能源占国内能源的比例超过5%。
 
  德国光伏产业的巨大发展与其财税政策密不可分。早在1990年的《电力输送法》中就有规定:要求国家补贴以可再生能源为原料的电力企业,力图打破传统能源的对电力的垄断。在1991年的《可再生能源并网条例》中明确规定:从1991到2010这20年间,每千瓦时电力可以得到约合0.51美元的政府补贴。
 
  在“2000的能源对话”中,进一步明确了保证能源的多样化,节能减排的目标。并在《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促进法》中规定:要求电力公司无条件的按政府提出的固定价格优先购买光伏等新能源所发的电力,同时政府将给予电力公司20%到45%的投资补贴。
 
  《可再生能源法》在2004年最终生效,为了确保新能源在整体能源中的市场地位,要求新能源的应用比例要超过一半以上。同时德国政府对该法案进行了修改,加大了补贴力度,对于不同的功率提出了不同的补贴幅度,例如:对于住户屋顶光伏系统峰值总功率小于等于30kw的,每千瓦时补贴0.574欧元;在30kw---100kw之间的,每千瓦时0.546欧元;对于超过100kw的,补贴0.54欧元。
 
  德国还用向传统能源产业征收“生态税”为新能源的发展和普及提供了巨额的资金支持,仅2005年一年为新能源产业提供了1.93亿欧元。
 
  在2008年7月,德国“联邦教育和科研部”为有机光伏能源供给投资1700万欧元,用于光伏产业的技术研究。到2010年为止德国对于新能源的投入累计达到18.4亿欧元,和大量的优惠贷款一同成为了光伏产业等新能源产业的资金保障。在2009年,德国国会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再次修改,从新规定了屋顶光伏设施和地面光伏设施的补贴幅度,同时取消了对立面墙光伏系统的额外补贴。
 
  1.2、日本光伏产业财税政策
 
  日本地处东亚岛国,本土除了森林、水产品外,其他资源基本上都需要进口,而且基本上没有任何化石能源。在《京都议定书》中日本确立了2008--2012年比1990年减排6%的目标,发展新能源,既是保障国内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又是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要求。因此,日本十分注重新能源的发展。目前,以光伏为代表的清洁能源,是国内开发的重点,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世界十大光伏企业中日本占有4家,掌握着大量的光伏专利,发电总量自从1999年之后,一直处于是世界首位。
 
  日本在对光伏产业的补贴方面分为对住宅的补贴和对非住宅的补贴。在住宅补贴早在1994年就已经开始了,虽然2005年曾经一度中断,但在2009年1月得以恢复。对于装机容量小于等于10kw,每千瓦成本低于8943美元的获得质量保证书的光伏产品,每千瓦可获得894.3美元的政府补贴,对光伏住宅总补贴额约2.68亿美元。对于非住宅的补贴从1994年开始实施以来从未中断,对于商业企业的补贴率可以达到安装成本的三分之一,而公共设施、光伏新技术试验区可以达到一半左右。
 
  2009年4月,时任日本首相的麻生太郎提出了经济刺激计划,其中包括发展光伏产的环境保护工程政府投资约204.4亿美元,并计划在2019年半数的房屋安装光伏设备,达到所要求的节能要求,在2030年达到可以同火力发电在平等的市场上相竞争。2012年7月,日本政府开始对电价进行政府财政补贴,为光伏发电机实行42日元/kwh,计划补贴期限为20年。
 
  1.3、美国光伏产业财税政策
 
  早在上世纪50年代美国开始了对光伏产品的早期研发,并最早应用于航天领域,直到1999年,美国的光伏产业的技术和应用的规模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在此之后,由于资金投入不足,逐渐被德国和日本赶上和超过,直到2004年9月,小布什政府发表了“我们太阳电力的未来:2030及更久远的美国光伏工业路线图”表明了美国政府决心要依靠美国科技研发力量优势和巨大的财政实力大力发展光伏产业,重新回到产业第一的位置。从自然方面讲,美国拥有比德国、日本更加优越的自然条件,尤其是在得克萨斯州和亚利桑那州日照率可以达到84%和90%,广阔的国土面积为光伏产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为美国光伏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舞台。
 
  美国的光伏产业扶持的财税政策由来已久,早在1992年,对于符合规定的光伏产品实行永久减税10%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4年,美国政府发布了“我们太阳电力的未来:2030及更久远的美国光伏工业路线图”,提出直到2010年,联邦政府每年拿出2.5亿美元用于光伏产业及其相关产品设施的科研,并要求在2025年新增发电量中的50%由光伏发电产生,到2020年光伏累计安装量达到36GW,2030年达到200GW,2030年以后保持每年安装19GW,年发电量达到3600亿度,到那时光伏发电将成为国内重要的电力来源。
 
  在2005年,美国总统小布什颁布了《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法案规定:1、美国国内住户购买和安装包括光伏产品在内的节能环保产品时,每户最多可以享受500美元的抵税额;2、从2005年到2008年,企业法人由于利用光伏产品而取得收益的,前两年可以享受约合投资额的30%的投资税减免,之后减免额降为10%。家庭用户同样在可以获得30%的减免额,每个住户的减免上限不得超过2000美元;3、对于安装光伏电池的商用建筑物,将给予30%的建筑费用补贴,对于节能50%的建筑物,每平方米补贴19.4美元;4、强制电力公司购买住户通过光伏设备产生的电力,政府机关要购买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所产生的电力,2007年到2009年要求消耗的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总量的3%,2010年到2012年为5%,2013年以后为7.5%。
 
  在2006年,美国联邦政府将光伏系统初装成本抵税比例由10%上调至30%,住宅光伏系统设有2000美元的补贴上限。
 
  在2008年年底,美国政府对《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作出了修改,使得对光伏产业的优惠力度得到了加强:1、对于商用和住宅投资税减免分别改为10年和4年,并对住宅减免取消上限;2、政府提供60亿元的政府贷款担保,2010年前动工的光伏项目可以直接得到政府补贴;3、发行8亿元的政府债券,用于支持节能在20%以上的光伏项目的研发工作,同时投资55亿元对政府机关建筑安装光伏设备。
 
  到了2009年奥巴马上台后,继续了对于光伏产业的扶持政策,体现了政府政策的连贯性:1、政府提供200--300亿元用于对于光伏消费者和光伏企业的补贴,同时提供300--400亿元的贷款担保;2、再投资4050万美元和5150万美元分别攻克光伏产业中的非技术障碍和技术障碍;3、计划从2009--2019年间,总共投资1500亿美元开发光伏等新能源,并计划通过新能源开发创造500万个就业机会。
 
  为了配合联邦政府扶持光伏产业的政策,一些州政府出台了相应的对光伏产业的税收抵免和补贴政策。例如: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可以在所得税中抵免10%--35%;根据企业和个人对光伏产品的使用情况,抵消部分不动产税,这条在美国各州中得到了广泛的使用;购买者在购买光伏产品时可以直接扣除产品的销售税等等。像加利福尼亚州提出在购买光伏电力优惠的基础上每瓦补贴4美元,美国各个州的促进光伏产业的措施出台,为光伏产品进入最终的消费市场打开了方便之门,进一步降低了光伏产品的市场价格,增强了对传统能源的竞争力。
 
  1.4、国外财税政策优缺点分析
 
  1.4.1国外财税政策优点分析
 
  光伏产业作为一个朝阳产业在世界各国都得到了大力的扶持,但由于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扶持政策有所不同,下面为国内外出台的光伏产业财税政策的分析。
 
  德国、日本、美国通过实施一系列财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光伏产业的发展。德国政府通过政府补贴投资为光伏电力找到了销路,加速了光伏产业的推广,使德国成为了世界光伏产业最主要的市场。在相当程度上带动了国内就业,通过这一政策,计划在2013年底光伏产业从业人员将达到9万人,到2020年光伏产业可以提供20万个就业机会,使得光伏等新能源产业成为带动国内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
 
  日本的财税政策的促进作用更是显而易见:在政府直接投资较小的情况下,日本政府推出住宅和非住宅差别补贴这一政策的推出推动了光伏产品的普及,从居民的屋顶光伏应用,到光伏产品在大规模商业应用和新产品的试验、研发,削弱了光伏产品相对于传统能源的成本不足。根据2010年日本国内光伏设备安装情况作出估计,如下图(图4-1)所示:
 
  图4-1日本光伏发展目标单位:MW
 
  麻生太郎提出了经济刺激计划对光伏产业进行大量投资后,根据光伏组件(图4-2)和光伏电力(图4-3)现有的成本情况,对2020年和2030年作出了预测,如下图所示:
  如上图所示,日本的补贴政策大力促进了光伏产业的发展,提升了光伏产品的安装量,有力的降低光伏发电的成本,提升光伏产业相对于传统产业的竞争力。
 
  美国的财税政策呈现出另一种思路,它由国家制定全面的产业规划,大量综合应用税收、补贴手段,全面扶持光伏产业的发展。首先,由于有了联邦政府的大量投资和明确的规划,国内光伏产品的安装量出现了快速增长,就业人数有了显著上升,下图是2004年,美国政府发布了“我们太阳电力的未来:2030及更久远的美国光伏工业路线图”发表之后,根据2004年和2010年美国国内光伏电力累计安装量预计2015--2030年的累计安装量(图4-4)和就业人数(图4-5),如下图所示:
  如果上述目标得以实现,按照当前世界各国光伏发展的速度现状估计,美国将在2020-2030年间重新引领世界光伏产业的发展,这不仅为美国带来巨大的环境效益和能源效益,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内的就业问题。
 
  其次,综合运用了税收、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手段,大力支持光伏产业发展,补贴和税收优惠对象涉及面比较广,并提出了相应的发展计划。加大了鼓励住户和企业法人、对光伏产品的安装、使用力度,并加以金融信贷方面的扶持,同时强制政府机关购买光伏电力、安装光伏设备,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光伏市场,加速了光伏产品在国内的普及。一连串对光伏产业的促进政策反映出美国政府发展和振兴光伏产业的决心。在对光伏产业的立法中体现了政府重视对产业的开源和节流,同时调节对光伏产业的生产和消费,政府的权利和责任也比较分明,有利于投资者和消费者根据自身的利益作出相应的决策。
 
  1.4.2、国外财税政策缺点分析
 
  德国、日本的光伏财税政策不利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这些政策有一定的不稳定性,政府缺乏对光伏产业的长期的规划。大部分针对用户,对于企业的税收和支持较少。其次,缺乏相应的税收支持,不利于企业的长期投资,政府的直接投资比较少。
 
  而美国光伏产业政策中过多的利用经济和法律手段鼓励支持产业发展,很少出现行政强制措施,由于国内较高的负债比率和过多的经济补贴将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会影响政策的持久性,并制约产业的发展。
 
  二、国内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光伏产业作为《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重点发展的一种清洁能源,我国政府出台了一些财政税收政策,促进产业发展,例如:“太阳能屋顶”计划、“金太阳示范工程”政策和在关税、所得税方面的退税和优惠。以2012年为例,“金太阳”工程计划安装1700MW,如果每瓦政府补贴5.5元,需要补贴94亿元。在《可再生能源“十二五”规划》中规定装机目标为21GW,国家对光伏产业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在国家出台政策的同时,一些省份也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下面简单介绍、目前我国对光伏产业的财税政策。
 
  2.1、财政政策
 
  1、2009年3月底,财政部和住房建设部联合推出了“太阳能屋顶计划”,计划用4亿元支持光伏产业,单个项目最高可获得20元/kwh的政府财政补助。在计划中,在城市的屋顶、墙立面推广光伏产品,也包括一些边远地区和目前不通电的地区。要求单个项目超过50kwp,单晶硅、多晶硅、非晶硅转换率分别达到16%、14%和6%,重点支持与建筑物相结合的屋顶光伏和墙立面光伏设备,优先考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和能实现并网发电的光伏项目。
 
  2、2009年7月财政部和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联合颁布的“397号文件”中对光伏建筑财政补贴中提出按照光伏发电系统和传输系统投资总和的50%进行补贴,在2010年9月的“662号文件”中提出对光伏蓄电池、并网设备等核心设备按照供货价的50%进行补贴。对于集中连片示范项目、大于2MW的侧光伏发电项目在前期审核完成后,可得到约等于70%的预算拨款。文件要求单个项目装机容量大于300kwp,运营的时间要大于20年,投资单位资产大于1亿元。在电池组件方面要求寿命大于等于25年,保质期大于等于5年,晶体硅在2年内、25年内衰退率要求分别小于等于2%和20%,非晶硅薄膜电池2年内、25年内衰退率要求分别小于等于4%和20%。重点支持的项目也由以往的主要针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偏远不通电地区扩展到光伏利用条件好的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要求的装机容量大于等于10MW。
 
  3、2011年,中国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做好2011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项目提出把晶体硅、非晶体硅薄膜的补贴额度分别调整至每瓦9元和8元。4、2009年4月,《海南省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太阳能光电技术应用财税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通知中对建筑实施财政补助,在2009年补助原则上定为20元/wp。5、2009年6月,《江苏省光伏发电推进意见》确定在2009、2010、2011年分年度对地面电网电站进行补贴,目标电价分别为2.15元/kwh、1.7元/kwh、1.4元/kwh。
 
  2.2、税收政策
 
  1)在出口退税方面,2007年初到2010年初这一段时间内,由于我国光伏组件的平均出口退税率达到17%。
 
  2)在所得税方面,征收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在对光伏企业自主研发的鼓励方面。所得税中规定,对于研发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要大于10%,高科技产品收入和总收入的比大于60%,境内研发额大于60%。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5000万---2亿、大于2亿元的企业,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要高于6%、4%、3%。企业研发所产生的费用已经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还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当期研发费用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已经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在税前摊销研发成本的150%,期限一般要求大于等于10年。在研发过程中的可扣除费用包括资料费用和与新技术有关的翻译费、专利权、验收费用等发生的各种费用。
 
  2.3、国内财税政策优缺点分析
 
  2.3.1、国内财政政策优点分析
 
  我国在21世纪初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实行了一些财税政策,在中央政府实行了“太阳能屋顶计划”、“397号文件”、“金太阳计划”中,有利方面为:首先,为一些边远地区住户居住分散,少数民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生活用电问题,还避免了固定线路的过高的成本。这巨大的需求将大幅促进国内光伏产业的迅猛发展,业内人士估计如果这样的政府补贴政策扩大到一般商业应用,光伏产业的年增长额将达到一倍以上。
 
  其次,通过对光伏发电系统、传输系统、光伏蓄电池、并网设备等核心设备的补贴和预拨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光伏企业的资金问题,加速企业资金的运转,有助于企业迅速做大做强。在2010年,有总量为272MW的120个项目得到了补贴。
 
  再次,在“金太阳计划”中补贴的强度有所减弱,对产品的质量、技术水平的要求有所提高,标志着政府希望通过“金太阳”政策全面整合国内光伏产业,促进国内光伏产业全面升级,积极努力去掌握产业的核心技术,同时这也有利于扩大国内光伏产品的应用,可以减少对国际市场的依赖。国家财政将要拿出一定的资金,帮助企业把光伏领域的技术优势转变成产业优势。预计在未来的3年内新增装机容量约60万千瓦,把我国光伏产业向着产业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
 
  最后,在地方实行的财政方案中,《海南省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太阳能光电技术应用财税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和《江苏省光伏发电推进意见》有利方面:通过财政补助会加强企业相对于传统能源的竞争力,为光伏产品找到销路。补助具体金额的设定让企业有一定的压力,是其积极研发降低生产成本。
 
  2.3.2、国内财政政策缺点分析
 
  第一,“光伏屋顶”计划补贴的条件严格,在2009年全年,总共有约占91MW的111个项目得到补贴,补贴总费用约为13亿元。这些条件只有利于像河北晶澳、南京中电这样的具有一定资金和技术实力的大企业和一些外资企业。这直接导致了补贴项目很少,虽然可以增强大企业的实力,使他们提高自身技术水平,更好的在国际市场与西方企业竞争,可是把大量的中小企业排斥在行业之外,对于光伏产品支持面过窄,不利于多层次光伏产品的竞争。
 
  第二,在397号文件中的50%的补贴方案,对于总投资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定的难度。同时技术条件要求比较高,把众多中小企业排斥在补贴范围之外,使其无法享受文件中所提及的补贴。
 
  第三,由于“金太阳”政策中大部分是事前补贴,无法做到全程的仔细监管,一些企业拿到补贴后会把部分补贴移作他用。补贴额的下调导致企业的成本的增加,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政策中加以完善。
 
  第四,在地方政府的财政政策中,补助针对时间短,缺乏持久性,使得相应企业更加注重短线投资,缺乏长远打算,不利于企业在技术上研究突破。
 
  2.3.3、国内税收政策优点分析
 
  首先,在出口退税中降低企业的成本,促进企业的出口创汇。
 
  其次,在所得税政策中,促进了光伏产业的发展,尤其是相关技术的研发具有很大的鼓励促进作用,会在相当程度上减少企业的研发成本,让企业努力开发新技术,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距离。
 
  2.3.4、国内税收政策缺点分析
 
  首先,出口退税导致了2009年6~11月,我国光伏组件的平均售价为1.5欧元/w,对于欧美国家的2.13欧元/w的相对价格优势,导致了光伏产品的大量出口。如果按照欧美国家对本国光伏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来计算,我国大部分光伏产品目前在国际市场上不具备市场竞争力。正是由于这种税收优势,使国内的光伏企业在技术、市场几乎完全依赖外国的情况下出现了较大的成本优势,这种成本优势也成为2012年美国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议案的口实,造成了产业的萧条。对于国内光伏产业来说,这种绝大部分产品靠出口的出口导向型的光伏产品的生产不利于国内清洁能源的推广,使得国内企业消耗了本国大量的能源,在国内形成了大量的污染,却未能获得光伏产品生产的关键技术,国内光伏产业只能长期停留在初级加工的生产环节,成为了变相的出口资源和能源。过分依赖国外市场也造成了国内企业盈利模式的不稳定性,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在2012年国际市场萎缩时,国内众多企业亏损严重。
 
  其次,在所得税中,享用所得税优惠有很严格的限制,要求企业要拥有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这些条件对于刚刚起步不久的国内光伏产业来说显得十分苛刻,导致了大量中小企业无缘享用,大量的研发资源被迫向大企业集中,不利于产业的全面发展。近几年,欧美国家大幅减少对光伏产业的政府补贴导致的产品需求量锐减,产品价格相应的下降,造成了企业相应利润减少,容易造成资本大量逃离这个行业。企业利润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从事新产品自主研发的资金不足,这也加剧了我国企业对外国技术的过分依赖。
 
  三、我国财税政策与西方国家对比中的不足
 
  我国虽然提出了一些光伏产业的财税政策,可是对比国外发达国家相应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不足:
 
  第一,我国出台的相关政策的时间明显滞后,分别在2009--2011年。对光伏产业潜在价值认识的不足直接导致了资金技术和相应的政策投入的不足,在我国科技力量相对薄弱的情况下,更拉大了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
 
  第二,对光伏产业的调节方式比较单一,基本上全部使用政府补贴等行政手段,缺乏税收和法律手段相配合。仅有的《可再生能源法》缺乏实施细则,仅仅停留在概念层面上。由于行政手段大多是短期的促进行为,变动性比较大,缺乏对产业的宏观调控和长期性。这样会使得大多数企业仅仅从事一些短线的投机行为,缺乏长期投资。光伏产业的做大做强关键在于相关技术的研发,但科技研发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投资多,见效慢。这也导致了我国企业大多从事像组件加工一类低端的,可以在短期见效的一些项目,对于我国光伏产业的长期发展很不利。
 
  第三,我国的政策全部是针对企业的,缺少针对居民个人的政策。虽然生产决定消费,但毕竟对于光伏电力而言,居民才是最终的使用者。如果以地面光伏设备为主体,需要占用大面积土地,还需要增加专门人员进行维护,增加了光伏设备的使用成本。因此,在居民屋顶安装光伏设备是一种得到国外广泛使用的既简单又节约空间的光伏利用方式,可是这需要得到居民的认同。所以让居民得到一定的的利益,才能使屋顶光伏产品更快的得到普及,从而扩大了光伏产品市场。
 
  第四,对于产业的发展整体规划比较模糊,仅仅存在在概念上,缺少具体的实施方案。目前国内政策大多是对光伏产业的一些概念上的补贴,还处于理论阶段,缺乏具体的操作性。由于缺乏政策的细则,使得一些政策落实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例如:什么样的光伏设备可以得到多少补贴,补贴用于生产的哪些环节,银行优惠贷款的数额和具体条件等方面都没有详细的规定。
 
  第五,出口退税比例过高。近几年中国出口退税率高达17%,使得国内光伏企业在没有获得核心技术的情况下在海外长足发展,国内前十名的企业产能达到了全球的30%,国外的一些技术先进的企业大量破产。如果除去出口退税,国内大部分企业的利润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他们大多凭借高额的退税金在国际市场上形成了价格优势。以无锡尚德为例,有关报道指出大部分销售额来自于海外子公司,6年内纳税额达到8.6亿,不及退税金的10%。随着2012年海外市场的萎缩,导致了国内光伏产业几乎是全面亏损。高额的退税额使得光伏企业把主要产品销售到海外,导致了国内光伏产品的应用量较小,不利于我国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
 
  第六,缺乏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目前光伏技术不是很成熟,发电成本高,需要专门的税收优惠加以特别扶持,缺乏通过税收手段引导企业进行长期科技研发,通过更低的税率,可以诱导光伏企业和居民作长期的投资,并获得相应的利润,维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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