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湘发改能源〔2016〕974号
各市州发改委(能源局)、各省直管县发改局:
为规范我省光伏发电市场开发建设秩序,优化资源配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文)要求,我委编制了《湖南省普通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普通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
湖南省普通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光伏发电市场开发建设秩序,优化资源配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文)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普通光伏电站项目,不包括光伏发电领跑技术示范基地、光伏扶贫和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以下简称竞争性配置)采取优选方式进行。优选工作应依法合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前期工作成熟优先、资源综合利用优先、技术和效益优先的原则,采用百分制打分。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参加优选的项目应提供相关资料和附件,包括备案文件,国土、规划、水利、防洪和电力等部门批复意见,土地(林地、水面)租用协议,企业业绩资质等,以及自评分表、相关证明材料等(涉及完成工程量的还需提供施工合同、资金支付凭证等)并加盖企业公章。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第五条项目建设应综合利用资源,实施方案应技术合理、经济可行。其中农光互补项目应提供农业建设方案和农业合作公司相关资料;渔光互补项目应取得防洪评价批复,选址应避开湿地保护区等国家严禁建设区域;林光互补项目应取得林地批复。
第六条项目实施应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有利于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有利于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章优选评定
第七条优选评分内容包括上网电价评价、项目前期工作评价、项目实施方案评价、企业业绩评价和企业投资能力评价五项内容,共100分;另设加分项和减分项。具体内容详见《湖南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优选评分标准表》(附件1)。
第八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根据国家下达的普通光伏电站年度建设规模,组织开展年度建设项目优选工作。
第九条各市州发改部门按照省统一工作安排,组织各县(市、区)对企业申报的项目和资料进行初审,确保项目和资料的真实性,并将项目筛选排序后报送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第十条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收集项目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第三方机构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对照项目申报材料和企业自评表评分,填写评分表(详见附件2),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第三方机构从《湖南省建设项目委托评估机构库》“其他(新能源)专业”中按要求选取,相关费用由省发改委按相关规定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将第三方机构书面评审意见提交省发改委主任办公会集中审议,审议通过后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三条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将建设规模安排到具体项目,形成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印发。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优选工作由驻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纪检部门全程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纳入年度实施方案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第十六条纳入年度实施方案的项目投资主体、股东和股权比例,以及建设规模、建设选址等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因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纳入年度实施方案的项目,应在规定期限内实质性开工建设。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指工程的桩基础、支架安装、开关站(配电房)建设。
第十八条省能源局定期开展项目建设进度调度和现场督查,对不具备建设条件、未及时开工建设以及建设进度滞后的项目适时予以调整,所收回的建设规模调整用于其他已开工或前期工作更加完善的项目。相关调增建设规模的工作应符合本办法之规定。
第十九条能源监管机构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变化适时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