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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贫困户“借光”发展——《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指导意见》出台
发布时间:2016-06-28     来源: 山西法制报(太原)
本文摘要:6月20日,记者从省扶贫办获悉,日前《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决定“十三五”期间,以光照条件好的35个国定贫困县为重点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支持无劳动能力深度贫困人口增收脱贫。
  
  6月20日,记者从省扶贫办获悉,日前《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决定“十三五”期间,以光照条件好的35个国定贫困县为重点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支持无劳动能力深度贫困人口增收脱贫。
 
  精准识别确定光伏扶贫对象。《意见》指出,县级扶贫部门以无集体经济收入或集体经济薄弱、资源缺乏的贫困村为主,以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中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智障、大病等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和受灾贫困人口为重点。
 
  《意见》明确,有计划分年度稳步推进光伏扶贫工程,做到光伏扶贫惠及的贫困村,在保障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每年每户增收3000元的同时,适当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钱从哪里来?《意见》指出,地方政府可整合产业扶贫和其他相关涉农资金。对村级和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按照20千瓦补贴1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给予支持;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可享受金融富民扶贫工程贷款支持,项目贷款省级扶贫资金按5%贴息;集中式电站由县级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共同筹措资本金,其余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主提供优惠贷款;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光伏扶贫工程投资和建设。
 
  《意见》强调,电网企业要优先确保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按月足额结算电费和领取国家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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