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盐县关于拨付第一批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本文摘要:为促进我县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65号)精神,按照《海盐县企业财政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盐财企〔2016〕1号)规定,
盐财企〔2016〕189号
各相关企业:
为促进我县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65号)精神,按照《海盐县企业财政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盐财企〔2016〕1号)规定,经审核本次共有9家企业符合补助条件,报经县政府批准,现拨付第一批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财政补助资金743.44万元,其中资金89.324878万元列公共财政预算上级补助款“其他节能环保支出”科目,资金654.115122万元列专用基金“工业发展资金”支出。
收到通知后请带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和开户银行账号及时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财政(地税)窗口(地址:武原街道枣园东路100号,联系电话:86121645)办理拨款手续。
附件:第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财政补助资金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