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光伏电站建设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缴通知
本文摘要: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集中式并网光伏电站建设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缴有关事宜的通知青发改能源〔2015〕961号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集中式并网光伏电站建设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缴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发改能源〔2015〕961号
海南、海西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建局、农牧局:
为促进我省光伏产业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光伏发电企业投资和建设积极性,保障我省2015年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度,有效应对全省经济下行压力,省政府《关于光伏电站建设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缴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85)确定缓征草原植被恢复费。为落实好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海南州、海西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牵头,协调当地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海西州柴达木、海南州塔拉滩区域的光伏电站建设永久性用地一次性征收,对光伏板等不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部分实行缓征草原植被恢复费,加快光伏项目建设进度。
二、请海南州、海西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牵头,协调当地国土资源、草原、环保、安评、消防等部门,为光伏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督促光伏企业边办理手续、边现场建设,力争年底前办结各类手续,并尽可能多地完成实物投资量。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农牧厅
2015年12月3日